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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出台《慈溪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09年11月23日】 【来源:浙江省慈溪市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单位的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支出行为,近日,浙江省慈溪市出台了《慈溪市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中的资金计划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前期工作经费及土地款、项目单位管理费、项目工程款、项目资金结算等六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该办法对审计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在资金拨付管理中,项目单位申拨资金时应填写申请单,并提供工程进度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造价审计等资料;在前期工作经费管理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前期经费支出,通过审计部门审计,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核销:一是安排用于课题调研、五年内难以实施的项目前期资金支出,二是对项目储备、建设规划等综合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计划实施监督、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开支,三是项目前期经评估论证而不能成立,经项目原批准单位确认取消后,已发生的该项目前期资金。在项目工程款管理中,经审计等部门审查,多支付款项由项目单位负责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回;在项目资金结算管理中,财务决算实行“先审后批”,项目单位应在竣工及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时在特殊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须变动的,应组织离任审计、监督办理交接手续。(胡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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