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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晃县出台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腐
 
【时间:2010年03月04日】 【来源: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3月4日,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审计局出台《新晃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审计处罚行为,标志着该县审计执法自由裁量权进入规范化、“阳光”化轨道。
    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杜绝审计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从源头上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该局出台《基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的处罚依据按条、款、项的顺序逐一分解细化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对三种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进行描述。《基准》规定,不同的级别的违法行为适用不同级别的处罚基准,不可随意调高、调低基准或高级别违法行为套用低级别的处罚基准等。
    该《基准》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审计人员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公正透明地依法、文明、和谐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执法水平,树立公正、廉洁、勤政、高效的审计执法形象。(彭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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