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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远安审计实行“四定期”联合公安检察院建立联动协作机制
 
【时间:2010年03月10日】 【来源:湖北省远安县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近日,湖北省远安县审计局与该县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以加强合作,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

    一是建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配合领导小组由审计机关分管业务副局长、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分管领导和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以加强信息沟通、情况会商和执法协作为工作重点,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同级人民法院和县纪检监察机关参加。

    二是完善案件移送程制度,定期沟通督办。为加强和规范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查处,确保移送案件质量,加大督办力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意见》明确了三方之间移送经济犯罪案件的程序,定期进行督办检查。具体规定了移送案件范围、书面复议申请、移送结果反馈、移送时限要求、移送和回执文书规范、移送案件管辖等10个方面。

    三是定期通报情况,加强日常办案协作配合。审计、公安、检察院三方明确每季度碰一次头,以了解最新情况,提供新的办案线索。同时,加大日常办案团结协作力度。一方面,对审计移送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处理等咨询问题,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意见。另一方面,对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进行补充审计、延伸审计或查证支持的,审计机关提供必要的审计协助。

    四是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审计、公安、检察机关将查办经济犯罪业务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由审计机关明确一名工作人员每半年负责组织一次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查培训。采取办培训班、专题研讨、联合办案等多种形式,提高执行办案的整体水平。

    日前,通过联系会议的形势,县审计局对一乡镇财政所长涉嫌经济违法事件进行了通报,县检察院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了立案审查,并已责令该所长退出了违法所得。(宗明新 杨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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