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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人大出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办法
 
【时间:2010年06月11日】 【来源: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日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
    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审计影响的日益扩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越来越受到人大、党委、政府的重视及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几来,恩施州审计机关积极配合州人大常委会围绕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整改的方式、程序等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认识不高,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屡审屡犯”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加强人大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切实促进审计整改,州人大财经委员会于今年3月组织州审计局等有关单位组成专班,由州审计局起草,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州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办公室、州法制办、州财政局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恩施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对州人大常委会监督审计整改事项的范围、监督方式,州人民政府、被审计单位以及审计机关应履行的职责,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及报告方式,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的处置和运用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规定,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或州人民政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州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查出有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由州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或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
    《办法》指出,“州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后,对整改不力的,应责成被审计单位再次整改,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州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表决,未获通过的,可进行通报批评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州人大常委会应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对州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工作评议的内容”,“州人大常委会应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情况或责成审计机关公布整改结果”。
     该《办法》的出台,对于有效行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切实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李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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