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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审计厅出台《审计机关控制重复审计暂行办法》
 
【时间:2010年12月07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字号: 【大】 【中】 【小】
    日前,云南省审计厅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审计机关控制重复审计暂行办法》,其意义在于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规范审计项目立项程序,充分利用审计成果,有效地控制和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不得重复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几种情形。即安排的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已经由本机关或其他审计机关实施过的,且所涉及的年度和内容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多个审计机关或同一审计机关的多个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单位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所涉及年度和内容全部或部分相同的;以及其他重复审计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省级、州(市)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的审批方式。即下级审计机关申报的授权审计项目应在严格审核基础上,在审计机关系统内部或一定范围公示10个工作日后,方可审批。
    三是明确了实施过的审计项目应当作出说明。即在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中作出说明,对其审计成果可直接引用或应用。
    四是明确了应当避免重复审计的具体事项。即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安排多个审计项目时,应当整合审计资源,避免同一年度内多次进入同一单位审计或同一时间段内多个审计组对同一单位进行审计。
    五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即审计机关内部的计划、财务、法规、纪检部门应当分工合作、明确责任,共同推进该办法的施行。当发现本级或下级审计机关重复安排或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不予报销重复审计项目经费,已报销的予以追回;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问责;对相关责任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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