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 English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频道  >  审计动态  >  地方动态 > 正文
 
贵州毕节地区审计局出台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规定
 
【时间:2011年06月01日】 【来源:贵州省审计厅】字号: 【大】 【中】 【小】
    
    近年来,随着贵州省毕节试验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强力推进,地、县两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加速增长,为加强对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在全区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毕节地区审计局积极整合审计资源,通过委托审计,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提高审计覆盖率。为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行为,日前,毕节地区审计局出台《毕节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加强对委托审计的组织领导。由地、县两级审计机关成立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的业务科(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投资审计股(科)下设办公室;投资审计股(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的日常事务工作。

       《规定》要求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备选库。对入选备选库中介结构的从业资质、审计业绩、人员业务水平等作了严格要求。领导小组每年邀请被审计单位(项目)和相关部门,对备选库内企业的审计质量和信誉程度进行评鉴,按优胜劣汰原则进行选择,确保委托审计备选企业库合理数量。

       《规定》明确了委托审计的方法。将送审项目审计金额分等级标准,相应确定每个等级受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具有的资格。对委托跟踪审计的建设项目,《规定》明确各县(市)投资审计(审核)中心不具有审计执法权,应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投资审计(审核)中心和造价咨询企业,为提供的审计结论性文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审计机关对投资审计(审核)中心和造价咨询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利用其审计成果。

       《规定》对受委托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遵守的审计规范、审计方案、审计抽样、结果确认、保密工作等作了具体要求。

       《规定》还明确了工程竣工结算中,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单位报审资料的范围及内容。

       《毕节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将使审计机关委托审计的流程更加规范、透明,有效避免“暗箱”操作,防范审计风险,加强对审计执法权的廉政风险防控。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