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缓解审计人员少与任务重的矛盾,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和力量,推进审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近日,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根据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出台了《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办法》主要由内部审计机构承办条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及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纪律和责任要求三部分组成。该局将部分副县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给内部审计机构健全、人员配备齐全的主管部门进行审计。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承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成员必须达到两人(含两人)以上,并不得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办法》规定,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该局下达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并在其指导下,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计。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时,要及时报告该局,该局及时安排审计人员调查处理。现场审计结束,以内部审计机构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对象和单位的意见,以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的名义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报送该局。对被审计对象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由该局核实后,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或单位进行审计整改,并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该局。
《办法》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确保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质量,并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组组长为审计项目质量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把关。该局对审计项目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发现审计组及成员违反相关纪律、保密规定,或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串通舞弊、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报组织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办法》强调,审计组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及中央、省、市有关廉政规定,始终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李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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