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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淮北市审计局出台督办工作制度
 
【时间:2011年08月19日】 【来源:安徽省淮北市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近日,安徽省淮北市审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确保政令畅通、领导决策落实,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结合该局实际,出台了《淮北市审计局督办工作制度》。该制度对督办对象、督办事项的内容、督办类别、督办工作落实、督办工作机构、督办结果利用等作了明确规定。
    《制度》明确,督办事项的内容包括:市委、市政府及省审计厅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交办的重要事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局年度工作意见和重点任务分解安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局月度工作计划安排完成情况;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议决定事项和局领导适时交办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制度》规定,督办事项分为重点督办事项和一般督办事项,重点督办事项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督办事项由局长决定。局长是全局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督办事项的分管责任人,承办科室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是督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局成立督办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工作,并做好督办事项结果的汇总通报和考核工作。
    《制度》要求,督办对象要定期(重点督办事项每周一次,一般督办事项每月一次)书面汇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跟进措施;督办工作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
    《制度》强调,督办工作纳入局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统一考核。对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进展的,要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相关科室负责人要向局长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具体承办人在一个年度两次未能如期完成督办工作任务的,除按规定减分外,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屡次(三次及以上)督办没有汇报、没有结果的,并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具体承办人相应的行政纪律处理,相关科室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对在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 在全局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优先条件。(朱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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