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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州出台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时间:2011年08月26日】 【来源:贵州省审计厅】字号: 【大】 【中】 【小】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管理行为,贵州省黔东南州审计局出台了《黔东南州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严格规定选聘条件。该《办法》规定: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 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三) 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二是选聘范围更合理、方式更灵活。《办法》要求:所聘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州审计局通过考察、考核的方式,选择3至5家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定点受聘单位并建立中介审计机构考评档案库。向中介机构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一年。三是争对性强。审计机关将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选择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同州审计局依法签订审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相关约定。四是质量把关更严格。
    
    《办法》还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律文书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机关将不定期对工程咨询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和复审,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范围超过3%的或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将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并重新安排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解除聘用关系并将其列入黔东南州国家审计系统 “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在黔东南州承接相关业务。
    
    该《办法》的出台,有效地加大了黔东南州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规范了社会中介机构在该州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对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促进审计机关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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