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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江: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时间:2012年11月27日】 【来源: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为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近年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审计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取得良好成效。
    
    一是健全运行机制。修订完善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委员会机构组成、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立项审批办法等。进一步规范委员会、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形成规范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运行机制。
    
    二是规范审计方法。结合领导干部任期制有关规定,坚持“离任的必审、任职三年以上未审计的必审、领导临时交办的必审、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必审”等“四个必审”。注重从确定范围、规范程序、协调联动、履职履责入手,将用人责任审查、廉政责任审评、编制责任审核、国有资产审定、经济责任审计等“五责联审”理念贯穿经济责任审计,树立“全局一盘棋”思想,正确处理预算执行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决算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群众举报线索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四个关系”,实现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资源共享、成果共用。
    
    三是细化评价内容。采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实行定量评价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审计评价内容。审计评价内容按照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每项内容细化为不同等次,每个等次都有对应评价标准和分值,有效提升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是强化结果运用。修订完善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及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目标考核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发现的违规不良现象或苗头性问题,进行诫勉谈话,及时指出,责令整改。对任期内所在单位存在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任免有关程序和规定提出停职、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建议。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李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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