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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整改监督的决定
 
【时间:2013年07月03日】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6月25日,湖南省郴州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全票通过了《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共十二条,规定了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整改的监督范围及监督方式,市人民政府、市审计机关、有关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审计案件线索查处机关在审计整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时间期限、报告内容及报告方式,审计整改结果处置。

    该决定对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范围明确为,一是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二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查出的问题,三是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实施的专项审计查出的问题。

    该决定明确了审计整改的责任主要在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被审计单位,市审计机关负责“检查督促、及时掌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主体,是政府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责人,不再是受政府委托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时,还强化了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处理责任,相关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查处情况由查处机关负责人报告。

    该决定规定了审计整改结果的处置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整改不力的,责成有关被审计单位加大整改力度,继续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报告;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或再次整改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进行监督,追究责任,或责成有关机关、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计整改情况 列入对“市一府两院”有关人员任免和监督内容;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或审议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该决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审计工作和审计整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增强政府、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审计整改责任,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依法理财、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将起到很好的作用。同时,有利于人大常委会进一步突出监督重点,充分行使监督职权。(匡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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