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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昆明办积极创新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时间:2011年09月02日】 【来源:审计署昆明办】字号: 【大】 【中】 【小】
    
    近年来,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建设中,坚持理念创新和内容创新,让制度“瘦身”的同时,注重制度的适用性、灵活性、实用性和引导性,提高了审计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了全办审计工作的顺利发展。

    坚持理念创新,让制度“瘦身”。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出台后,昆明办原有与审计质量控制相关的规定已不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为此,该办随即开展了相关制度的废、改、立工作。针对旧规定内容零散、使用不便的情况,昆明办转变观念,转换思维,没有对国家审计准则等法规进行简单照抄照搬,而是结合近年审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积累的新经验,在对署、办两级11项涉及质量控制的规章制度进行整合提炼的基础上,化繁为简,化多为少,进行制度“瘦身”。经过多次讨论研究,制定了《审计署昆明特派办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覆盖范围较广,内容精炼,60个条款涵盖了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审定、质量考评、整改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7个环节的内容,便于审计人员学习、掌握,被形象地称为“60条”。

    坚持内容创新,注重制度的适用性、灵活性、实用性和引导性。一是扩大制度的适用性。为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该办在新出台的《办法》中,适当扩大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审理范围,明确规定所有向署上报的审计业务类文书(包括审计简报),都必须进行审核、复核和审理,做到了真正的全面审理。

    二是提高制度的灵活性。首先,灵活处理审理方式,将项目审理分为初步审理和正式审理两个阶段。在初步审理阶段,法规处进行全面检查,提出初步审理意见,由业务处及时修改、完善审计报告;在正式审理阶段,法规处对业务处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再次审理,并依据是否与业务处仍有分歧出具无保留意见或有保留意见的审理意见书。其次,灵活处理审定方式。在坚持绝大部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由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组、法规处都没有争议的一般项目,采取特派员授权分管办领导审阅、特派员审定的方式处理。这样既节省了审理时间和审计业务会议的审定时间,又加强了与业务处的沟通,还能确保文书质量。

    三是增强制度的实用性。首先,明确了多部门联合实施重大审计项目的审核责任。针对新形势下审计组织方式变化、重大审计项目常设有审计小组的情况,对审计小组组长和审计组组长分别应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如何追究审计质量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负责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业务处对汇总审计结果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项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提升了审计业务会议的效率。规定审计组在审计业务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将相关材料送参会人员审阅,审计组提交的审计问题汇总表,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每一个问题对应的表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业务处复核意见、法规处审理意见、以及业务处对反馈意见和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等6个环节以表格形式全部列明。另外,规范了审计业务文书格式。在广泛征求全办意见的基础上,统一了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问题汇总表等审计业务文书格式,提高了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体现制度的引导性。通过项目质量考评促使审计人员严格遵守制度,切实履行自身岗位职责。昆明办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每年在办内开展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工作,对审计成果突出、审计规范化工作做得较好的项目予以表彰,对审计规范化工作做得较差、规范化得分列最后一名的审计业务处予以通报批评。对审计项目定期进行抽查,在中期或年终整训期间,对检查出的问题在全办大会上进行通报,鞭策督促审计组做好审计质量控制工作,引导审计人员树立防范审计风险、打造审计精品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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