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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昆明办以制度建设为契机夯实研究型审理工作基础
 
【时间:2013年08月26日】 【来源:审计署昆明办】字号: 【大】 【中】 【小】
    近日,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以制度建设为契机,及时清理、修订和完善各项制度规定,在总结近年开展研究型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审计署昆明特派办研究型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体现了服务一线的原则,突出了互动交流、积极沟通的特点,为研究型审理工作的开展、审理部门服务水平的提升,审理队伍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抓住研究型审理的出发点,体现审理服务于审计一线的原则。《规定》指出研究型审理不是为研究而研究,而是要解决审计与审理工作中最紧迫、最突出、最具争议的问题,努力探索审理效率更高、审理效果更好的审理方法,通过提升审理部门服务水平,达到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的最终目的。一方面,《规定》强调审理人员要以审计业务为研究内容,及时掌握审计一线的需求,研究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并对典型问题、共性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认真归纳、总结,印发业务处参考;另一方面,《规定》将跟踪审理与研究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提出审理人员可以参加各种业务讨论会议,审理部门应当举办案例交流、参加理论研讨、开展课题研究、撰写学术论文等,要求审理部门提前确定大项目跟踪审理人员,跟踪审理人员应提前熟悉项目情况,主动研究被审计单位业务范围、行业状况、相关法律法规等,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支持。
    
    二是抓住研究型审理的着力点,突出互动交流、积极沟通的特点。审理人员之间以及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之间的互动交流是研究型审理的基础。《规定》要求一是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探讨、沟通时应需突破传统思维定式,积极辩论,并注意换位思考;二是审理部门召开研究型审理会议时可邀请项目主审、审计信息主要撰稿人及相关处室业务骨干参加,并激发参会人员思维,形成相互联动;三是审理部门应通过审理案例交流等方式,引导审理人员深入讨论和剖析在审计定性、法规引用、审计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典型案例,以达到以案促学、相互借鉴、取长补短的目的。
    
    三是抓住研究型审理的落脚点,达到审理团队研究能力不断提升、审理队伍持续发展的目的。为了激发和保持审理人员对审计与审理研究的热情,建设研究型审理团队,促进审理队伍的可持续发展,《规定》提出了三项措施。一是设定审理岗位的岗位要求,即从事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经历不得少于3年,以保证审理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判断能力;二是促进审理研究与个人成长的有效互动。审理部门应营造良好氛围,对审理人员的研究工作予以一定的时间保证,鼓励审理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提高业务素质,取得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成为审计署审计专业人才,踊跃参加理论研究课题,提升自身理论素养;三是拓宽理论研究成果运用渠道。审理部门应及时归纳总结研究型审理中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通过办理论研究会刊物、办内局域网等进行内部宣传,积极推动优秀研究成果在《审计研究》、《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等外部报刊杂志上发表。(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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