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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3号(总第11号):“32个部门单位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下)”(05-9-28)
 
【时间:2005年09月28日】 字号: 【大】 【中】 【小】
 
 
 
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2月,审计署对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4家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家旅游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国家旅游局较好地完成了预算编制和财政拨款的请领、下拨工作,较好地执行了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会计核算工作比以前年度有较大改进。但审计也发现,在预算管理和执行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通过境外办事机构将622.92万元财政资金转入机关服务中心。

    2004年,国家旅游局向财政部申请驻港办事机构购房专项资金1115万元,尔后,将其中622.92万元经驻港办事机构转回机关服务中心。这一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的规定。

    (二)违规建设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和后勤基地。

    2003至2004年,为回避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国家旅游局先后批准所属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投资2900万元建设涿州分院、机关服务中心投资2700万元建设涿州后勤基地,这两个项目实际是占地168亩、投资规模为5600万元的同一项目,至2004年底,已完成投资1265.29万元,其中支付土地出让金101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设总投资3 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按下列程序审批:……(三)中央单位在北京地区以外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的规定。

    (三)违反“收支两条线”及违规收费1111.59万元。

    2001年,国家旅游局未经批准,自行设立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景区A级铜牌制作费等收费项目,截止2004年底共取得收入574.13万元,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

    截止2004年底,国家旅游局应缴未缴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入264.81万元、饭店星级标牌工本费收入272.65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的复函》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取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入的3日内,将收入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中“(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拨款2598万元。

    2004年7月,国家旅游局将旅游事业费400万元改变用途,拨付机关服务中心用于涿州基地建设。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2001年8月,将旅游发展基金150万元拨付信息中心,用于内部办公网开发;2000年,将历年结余的基本建设资金2048万元拨付信息中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做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的规定。

    (五)信息中心部分干部违规兼职。

    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信息中心5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在下属公司兼职,共领取各种兼职补贴18.07万元,报销各种费用19.71万元,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件工作的决定》中 “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补充规定以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条规定》中“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参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2002年和2003年,信息中心通过下属公司为上述5名副处级以上干部购买商业保险,共支付保险费用49.77万元。2004年,财政部要求对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进行清理登记时,信息中心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清理。这一做法,不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转移至机关服务中心和滞留在驻港办事机构的购房专项资金,要求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对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和后勤基地的建设问题,要求如实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立项;对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和应缴未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求全部上交国库;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和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拨款问题,要求收回局本级;对所属信息中心部分干部违规兼职问题,要求予以纠正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清退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以及报销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国家旅游局要加强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进一步细化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对转入机关服务中心和滞留在驻港机构的购房款,已经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对旅游干部管理学院涿州分院和涿州后勤基地建设项目,拟重新组织论证,再做进一步处理;应上缴国库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已全额上缴国库,其余应上缴的款项因相应成本支出问题正在与财政部研究处理办法;对拨付信息中心的基本建设支出和旅游发展基金,除已用于机关办公网络建设的部分资金外,其余资金已经收回本级;对改变用途的旅游事业费,将尽快收回,纳入预算管理;信息中心部分干部通过下属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已经全部退保,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已停发,部分报销的费用经过清理已退回,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附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落实2004年度预算执行
审计决定情况的报告
 
    根据《审计署关于国家旅游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决定》(审旅游决〔2005〕112号)的意见,我局对贵署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整改落实,现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 预算管理、执行问题

    (一) 转入服务中心的驻港办事机构购房款6,229,272元人民币,除其中330万元用于归还从服务中心下属企业的借款外,其余部分和留存在驻港办事机构的462万港元已全部收回,纳入局本级预算管理。

    (二) 将拨入服务中心的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涿州分院的事业费400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三) 将拨付信息中心结存的办公网开发经费126.4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四) 将拨付信息中心的基建经费2,048万元收回局本级,纳入预算管理。

    二、 基建项目问题

    我局将对尚未开工的中国旅游管理干部涿州分院项目和涿州后勤基地项目重新组织论证。

    三、 行政性收费问题

    按审计决定应上缴财政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265万元已全额上缴国库;其余部分因涉及相关成本支出问题,正与财政部研究解决办法。

    四、 信息中心问题

    我局信息中心通过下属企业购买的商业保险,已按审计要求进行纠正,全部清退。在下属公司领取的补贴已经停发,报销的费用经过清理,已退回通讯费、礼品费等共计20,777.37元。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我局正在研究。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2月至3月,审计署对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国管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等4家所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国管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14个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4年国管局部门预算基本能够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能够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本级预算管理水平较以前年度有明显提高;本级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比较规范,会计记录在重要方面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财务状况;延伸审计的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较以前年度也有明显改善。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年初预留预算资金指标超过规定比例。

    国管局2004年初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预留比例为当年投资计划的7.96%,超过了国务院规定的3%的比例,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有预算分配职能的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要提高年初预算分配到位率,年初预留指标要严格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预留比例之内”的规定。

    (二)所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违规出借和批准使用售房款2202.26万元。

    2001至2004年,国管局所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原国家经贸委、中国和平建筑设计院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违规出借和批准使用售房款2202.26万元,用于这些单位建设职工经济适用房和缴付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国管局及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比例预留预算资金指标,并尽快收回违规出借的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同时建议:国管局应进一步提高基建计划的科学性,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管局专门进行研究,查找原因,召集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所属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正在采取措施,催促有关单位还款,并表示今后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售房资金。
 
 
 
 

中国科学院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科学院(简称中科院)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光电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等10家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中科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其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116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中科院本级及抽查的二级单位能较好地遵守国家预算、计划和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比较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21.54亿元预算资金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

    中科院2004年预算中,有21.54亿元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及执行单位,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规定。

    (二)在未安排预算的情况下,拨付所属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知识创新经费2100万元。

    2001年9月,中科院在未安排预算的情况下,拨付给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知识创新试点经常性经费2100万元,至2004年11月,上述资金仍未使用,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的规定。

    (三)所属光电研究院等单位5333.40万元基建资金未在报表中反映。

    2001年,光电研究院筹备组成立,其财务收支由某单位代管。2003年12月,光电研究院正式成立,但截止2004年底,其筹备期间的基建结存资金5253.40万元仍滞留在代管单位,没有进行清理,光电研究院财务决算报表也未如实反映。

    理化技术研究所的锅炉房改造项目结存资金80万元,也一直滞留在原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清理和反映。

    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的规定。

    (四)所属自动化研究所账表少反映490.86万元对外投资。

    1998至2002年,自动化研究所投资的华夏正邦公司将资本公积等转增股本,按持股比例计算,自动化研究所应相应增加投资490.86万元。但截止2004年底,该所财务账表未予反映,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账簿,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情况”的规定。

    (五)所属中国科学杂志社公款私存336.48万元。

    1995年8月以来,中国科学杂志社财务负责人将邮汇到杂志社的“版面费”等存入以其个人名义在邮局开设的储蓄账户,截止2004年底,累计存入资金336.48万元,支取310.61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中“各事业行政单位对各项国家资金,无论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资金,都应按规定存入在银行开立的有关存款账户内,不得把国家资金转作储蓄,公款私存”的规定。

    (六)所属科学出版社等单位违规出借资金1129.01万元。

    2004年3月和10月,科学出版社借给中科希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600万元、借给北京科瀚伟业公司315万元;2002年9月,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及所属北京空间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借给北京科空技术培训中心110万元、104.01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贷款通则》关于“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中科院及时将预算支出落实到具体项目及执行单位;督促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编报结存经费使用预算并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督促光电研究院等单位收回账外资金;督促自动化研究所调整账表、收回出借项目资金;督促科学出版社等单位限期收回借出款项。并将中国科学杂志社财务负责人涉嫌公款私存事项依法移送中科院进行处理。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强化财务核算和管理,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中科院非常重视。院领导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研究,强调对审计决定进行逐条落实、整改,并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加强制度建设,防止再出现类似问题。对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问题,中科院表示将进一步细化预算,不断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对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拨款问题,已将项目和资金纳入2005年度预算;对未在报表中反映基建资金问题,光电研究院等单位已全部收回资金,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对少反映对外投资问题,自动化研究所已按照要求调整相关账表;对科学出版社等单位违规出借资金问题,已经收回部分资金,正在进行进一步清理;对中国科学杂志社公款私存问题,已撤销了违规账户,将资金纳入单位统一管理,相关问题正在进一步查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审计署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简称社科院)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工业经济研究所、经济管理出版社等10家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社科院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院本级和43个二级预算单位(含2个代管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社科院加强了预算、财务、基本建设投资、政府采购管理,制定了多项制度,强化了对二级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和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管。社科院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基本能够执行相关法规。但审计也发现,社科院在预算和财务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代编代报预算草案。

    2004年,社科院为所属38个二级预算单位代编代报预算草案,涉及金额2.47亿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的规定。

    (二)社科院本级和部分所属单位违规开设43个银行账户。

    截止2004年底,社科院本级和工业经济研究所等32个所属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核准,违规开设43个银行账户,不符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和“中央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的规定。

    (三)经济管理出版社出借银行账户,累计发生额629.81万元。

    2000年以来,经济管理出版社将本单位银行账户出借给外单位使用,截止2004年底,累计发生额629.81万元,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四)部分所属单位年末结余少反映资金2294.99万元。

    2004年,社科院40个二级预算单位违规将2002年以前财政补助结余资金挂往来账,少反映结余资金2294.99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科学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中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而在期末形成的结存”应在“财政补助结存”科目核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社科院各单位今后各自编制本单位预算,清理现有银行账户,如实反映财政补助结存资金。同时建议: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合理使用预算资金。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社科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代编预算问题,表示将按规定不断完善预算编报程序; 对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已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银行账户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在自查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撤并不符合规定的账户,加强管理,所属各单位已将银行账户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对结存资金问题,已调整了相关科目。
 
 
 
 
 
中国地震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1月至2月,审计署对中国地震局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中国地震应急搜救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4家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中国地震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47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中国地震局能够积极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年度预算基本能够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局本级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会计核算比较规范。但审计也发现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部门预算中为经费自理单位编报基本支出预算230.77万元。

    2002年7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地震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明确,中国地震局所属地震出版社和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而中国地震局在2004年度部门预算中,用地震事业费为两单位编报人员和公用经费预算230.77万元。

    (二)在部门预算中为所属机关服务中心重复编报基本支出预算770.03万元。

    2004年,中国地震局在已用行政机关事业费为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安排人员和公用经费的情况下,又用地震事业费拨款为该单位安排人员和公用经费770.03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2004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三)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预算执行率低。

    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总投资26.07亿元。2002和2003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该项目中央投资计划1.6亿元,实际完成投资3485.68万元,预算执行率为21.79%;2004年,财政部批准其当年用款计划为11.13亿元,国库实际支付2.7亿元,执行率为24.26%。以上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在部门预算中编报经费自理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和为机关服务中心重复编报基本支出预算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准确、真实地编报部门预算;对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预算执行率低问题,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后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实际需要申请预算资金。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并严格执行;加快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中国地震局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落实整改责任。对部门预算中编报经费自理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和为机关服务中心重复编报基本支出预算问题,将与有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予以调整;对中国数字地震观测网络项目预算执行率低问题,正在采取措施,加大项目实施力度。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审计署对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电监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中心、北京瑞驰大酒店有限公司等3家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电监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会本级和8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2004年度电监会积极落实预算改革措施,重视预算编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了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会议费差旅费管理等办法,加强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现了国库集中支付。但审计也发现,在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规多报人员经费预算222.16万元。

    2004年,电监会未按编制内实有人数,而是以编制人数编报人员经费预算756.16万元,多报222.16万元,不符合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中“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中的人员经费根据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的规定。

    (二)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项目预算585万元。

    2004年,电监会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将会本级执行的项目支出预算585万元,调整为区域电力监管局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三)虚列支出122.3万元,少计固定资产1 709.06万元。

    2003年,电监会以拨作支,支付机关服务中心200万元用于后勤保障,截止2004年底机关服务中心实际支出77.7万元,形成虚列事业支出122.3万元。

    2004年,电监会支付购房款1677.5万元,房产未及时计入固定资产账;购轿车2辆,支出31.56万元,错记入机关服务中心固定资产账,造成少计固定资产1709.06万元。

    上述做法,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违规多报人员经费问题,要求将多报预算形成的结余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预算问题,要求将拨出经费调整为经费暂付,并根据各电监局报送的项目支出决算列报会本级支出;对虚列支出、少记固定资产问题,要求收回结余资金,补记、调整账目。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报质量;加强资产管理,强化内部审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电监会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非常重视,会领导要求有关部门对照审计意见,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已召开全系统预算管理专项工作会议,对有关情况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提出了加强预算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二级单位财务监督、开展全系统自查自纠等多项整改措施。自行调整预算等问题已按审计决定进行了纠正,其他问题正在逐步落实。电监会还针对审计指出的项目支出管理薄弱问题,制定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经费的申请、审核、管理及结余资金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0月至2005年3月,审计署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中心、科学基金杂志社等4家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自然科学基金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为本级预算。

    审计结果表明,自然科学基金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财务管理,努力改进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但审计也发现,在预算编制、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资金拨付率低,财政资金结存20.22亿元。

    财政部批复自然科学基金会2004年资助项目预算21.6亿元,自然科学基金会当年实际拨出14.26亿元,仅占当年预算的66%。截止2004年12月底,自然科学基金会累计结存资金20.22亿元,相当于2004年度支出总预算22.49亿元的89%。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二)预算编制未细化到具体项目21.6亿元。

    2004年自然科学基金会按“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等八个类别向财政部编报项目支出预算21.6亿元,未细化到具体项目,不符合《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二)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中央部门按照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规定。

    (三)滞留专项资金1.16亿元。

    2003年和2004年,财政部批复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预算共计1.16亿元,截止2004年底,自然科学基金会尚未安排任何项目,资金全部滞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的规定。

    (四)1.1亿元预算资金成为呆坏账。

    1994年至1998年,自然科学基金会将预算资金存入6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不抵债被清算、存款被诈骗等原因,截止2004年底,尚有1亿元本金未收回,已逾期6至9年。另外,1987年至1994年,自然科学基金会利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有偿资助科技成果转化,截止2004年底尚有1000万元本金未收回。

    上述情况,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关于“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的规定。

    (五)对外投资开办公司损失1190万元。

    1998年至1999年,自然科学基金会将对所属方德公司的借款1190万元转作对方德公司的投资。后因方德公司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经清算,确认投资已无法收回,形成国有资产损失。这一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科委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关于“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资金拨付率低,导致财政资金结存的问题,要求今后严格执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问题,要求商财政部研究解决;对滞留专项资金问题,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作出安排,今后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对预算资金成为呆坏账问题,要求做好清算和催收工作,尽量减少资金损失;对投资损失问题,要求进一步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算工作,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同时建议: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并严格执行,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自然科学基金会非常重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召开办公会议,将落实审计决定明确到具体部门。目前,对预算资金拨付率低问题,已加快安排拨款;对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问题,正与财政部积极磋商,研究解决办法;对滞留专项资金问题,已开始安排计划并拨款到项目单位,今后将按要求认真执行年度预算;对预算资金呆坏账、对外投资损失问题,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催收。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审计署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训练中心3家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无二级预算单位。

    审计结果表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能够按照要求编制预算,内容基本完整,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但审计也发现,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经批准收费941.65万元。

    2003年至2004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未经批准向有关单位收取使用红十字标志挂牌费、管理费80.73万元;2000年至2004年,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在赈灾物资采购中向供货单位收取“服务费”778.93万元,且未纳入财务账内统一核算,形成账外账;2003年至2004年,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向白血病患者收取“检索相合费”和“管理服务费”81.99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审批。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

    (二)未执行补助地方网络建设项目预算1500万元。

    2003年至2004年,财政部安排补助地方网络建设费1500万元,截止2005年初,项目预算没有执行,资金仍滞留在总会本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三)所属单位用彩票公益金购置车辆、列支办公用房租金122.92万元。

    2003年至2004年,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将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检测项目的彩票公益金购置小轿车、旅行车63.31万元,列支办公用房租金59.6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机关服务中心收取“服务费”的问题,要求并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财务账内,用于人道主义救助;对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收取“检索相合费”和“管理服务费”的问题,要求按规定进行专项核算和管理;对补助地方网络建设项目预算未执行的问题,要求报财政部进行调整;对动用彩票公益金购置车辆、列支办公用房租金的问题,要求将资金归还原渠道。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严格收费管理,加强审批控制;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准备工作;加强彩票公益金预算及支出管理,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审计反映的问题非常重视,在审计期间,就召集所属单位主要领导、财务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逐条研究整改措施。审计后,为加强总会的财务监管力度,专门在总会设立了财务总监职位,建立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总监制度》。针对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会领导责成财务部门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强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目前,机关服务中心已将收取的“服务费”转入总会;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管理中心收取的“检索相合费”和“管理服务费”已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并就向白血病患者收费事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核批;用彩票公益金购置车辆的资金已归还原渠道;未执行的补助地方网络建设项目预算,已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2月至3月,审计署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及中国康复科学所3家直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中国残联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中国残联本级和12个二级预算单位及项目执行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中国残联能够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按规定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注意加强对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但审计也发现,预算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性结余资金8200多万元未纳入预算管理。

    2001年至2004年,中国残联“八五”、“九五”期间形成的专项经费、科技三项费等财政性资金结余8200多万元单独设账核算,未纳入预、决算反映,不符合《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关于“各部门年度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结余,年终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进行分配,其中专项经费结余,需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的规定。

    (二)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355万元未纳入本级财务统一核算。

    2004年,中国残联通过工会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355万元,用于机关福利支出336.39万元,未纳入中国残联本级财务统一核算,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缴付”的规定。

    (三)部分项目支出未严格执行预算。

    2004年度,中国残联预算安排27个行政事业类项目,其中4个项目(预算220万元)没有执行;4个项目超预算支出21.06万元;14个项目年底结余6282.53万元(占这些项目预算9094.6万元的69%)。以上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结余资金,要求按规定全部转入中国残联本级统一核算,报财政部批准后结转使用;对向下属单位收取管理费用于机关福利支出,未纳入本级财务统一核算的问题,要求中国残联将收取的管理费并入本级统一核算,今后向所属单位收取管理费要严格按规定报批;对部分项目支出未严格执行预算的问题,要求中国残联今后严格按规定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同时建议:中国残联进一步加强对本级预算支出的管理。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国残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结余资金,已转入中国残联本级统一核算,正在商财政部安排使用。已经收取、未纳入本级财务统一核算的管理费,已规范核算,并停止向直属单位继续收取管理费。部分项目支出未严格执行预算的问题,已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当年无法执行造成资金滞留的项目,申请延期执行;对已完成项目形成的结余,报财政部安排调整。
 
 
 
 

中国法学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法学会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延伸审计了所属机关服务中心和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

    一、基本情况

    中国法学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学会本级和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中国法学会注重加强财务基础工作,财务制度较为健全,2004年度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较好。但审计也发现,在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 挤占财政专项资金45.3万元。

    2004年,中国法学会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挤占财政专项资金45.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的规定。

    (二) 会议费收入62万元未纳入本级财务统一管理。

    2004年,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未将代收的62万元会议费上交中国法学会,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的规定。

    (三) 未结转收入197.37万元。

    2004年底,中国法学会机关服务中心未将收取所属单位上交的利润款等197.37万元结转收入,不符合《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关于“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有关账户,编入本年决算”的规定。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要求中国法学会及其所属单位按规定调整账务,结转相关收入。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目前,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代收的会议费已纳入了学会财务统一管理,挤占的财政专项资金和未结转的收入也已按要求进行了调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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