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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取费的审计研究
裴艳 赵鑫(审计署太原办)
 
【时间:2012年03月20日】 字号: 【大】 【中】 【小】

摘要: 鉴于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取费依据国家没有颁布明确的规定,又无成熟的经验可借鉴, 对本课题开展审计研究是必要的。研究表明: 通过比对国内相关行业设备监造的取费标准,针对水利水电设备在监造过程中取费依据的不足,审计人员提出了基于其他相近行业相同情况的取费建议,即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费应制定考虑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工作周期长短、工程规模等诸多因素的计费方法,有一定的参考使用价值。

关键词: 设备监造费   审计研究   取费依据

引言:设备监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孕育出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成功的项目管理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我国的一些大型建设项目中悄然兴起。它远不同于过去的驻场代表和催货员,是在合同环境下,由需方委托取得主管部门认证的监造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方产品制造的程序、条件、方法、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状态进行监控和验证,使产品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的全部活动。1993年我国成立第一家设备监造公司。从国内已开展的设备监造的项目看,在保证质量和投资效益方面,已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而设备监造费是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需要委托具有监造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设备监造所发生的费用,也正是这个全部活动得以有效实现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的水电设备监造市场,因没有统一的设备监造收费标准,同类型设备监造单位无法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交易,恶性竞争、相互压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发生,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设备监造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审计人员对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取费结合某案例进行了审计研究,希望得到一定的取费规律,也对未来水电设备建设监造取费实现规范化发挥一定的作用。

一、我国设备监造行业现状

为了减少和避免关键设备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生产维护成本、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少业主采取对工程关键设备实施驻厂监造或设备监造措施。不可否认,设备监造、驻厂监造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多年的发展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一是对从事设备监造人员的执业资格条件缺乏明确的要求,监造人员大多非专业化,有的是技术干部,有的是工人技师,有的是工人,不利于监造人员执业水平的保障和提高。二是未出台监造工作规范,不利于监造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也不利于对监造工作的考核和在监造过程中所产生问题的解决。三是对哪些设备需实施监造缺乏明确要求,开展监造工作随意性大,开展与否往往取决于业主对设备监造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四是仅对设备的制造质量进行监控,缺乏对设计、储运、安装、调试环节的监控。五是对设备监造的收费标准缺乏一个相对公平的规定,业主与设备监造单位对取费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挫伤了双方对开展设备监造工作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设备监造工作的发展。

二、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现状

水电工程项目是水利水电枢纽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 20%~25%,对于一些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来说,水电工程设备约占工程总投资的1/3。就水电工程设备制造的过程而言, 在签订合同后, 要经过制造、发货、运输、储存、安装、调试、试运转等多个环节,控制难度大、结合部位多、参与单位多、协调工作量大, 而且其建设自身具有技术要求性高、质量和工期控制相当困难、水电设备的制造和安装精度高, 要求严格、项目工期紧、交叉项目多等特点[1]。水电设备监理也正是依托此产生的一项新兴的咨询服务业。我国的水电站机电设备监造工程起步较晚, 1997 年底,水利部颁布了《水利技术监督工作“九五” 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 才予以明确: 要大力推进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制度, 在“九五”末, 建立健全监造机构和监造工程师队伍, 全面实行重点产品的监造制度。但至今并无出台水电设备监造的规范及其统一的取费标准。

三、对水利水电监造取费产生分歧原因的审计分析

审计人员对国家及各省市对水利水电设备监理(监造)相关或相近取费文件进行审计发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文件对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取费进行明确的规定,人们对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如何进行取费还在一个认知的过程,加上近几年实行设备监造尚无成熟的取费模式,所以不论是采用费率取费,还是采用工日单价取费,都存在较多的不定因素,这也是人们对设备监造取费发生分歧的原因[2]。因此解决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取费产生分歧就显得尤为重要,合理监造费的取费则是解决分歧的一个重要方法。

四、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取费依据及审计案例分析

(一)取费依据。1.按费率取费的依据。审计人员通观现行所有关于设备监造的管理规范发现,对不同的工作内容,监造取费都会乘以一个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所不同的是各个行业所界定的系数范围有很大的差异。针对电力行业的现状,国家对其取费标准没有颁布之前,仅出台了《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监造服务费用……委托人应将概算列支的全部监造费用于设备监造服务工作。委托人也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按被监造设备的全部设备购置费乘以0.2%~0.25%的费率计算设备监造费”。国家经贸委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2002版)中规定的火电及变电工程监造费计算标准:“火电工程:按全部设备购置费的0.16%计列;变电工程:330kv及以下按全部设备购置费的0.6%计列;500kv按全部设备购置费的0.4%计列。”而相近的其他行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部门曾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其中明确提到:“设备监造费计算方法:设备监造费=需监造的设备出厂价×设备监造费费率;其中设备监造费费率为0.4%~0.7%”。对三家取费标准比较如下图所示:
 

                                                费率比较图
对上述比较进行审计分析可知,对于石油行业的特殊情况,相关部门考虑到工程设备监造的难度系数较高,因此取费费率比较高;而对电力行业比较可以发现,监造取费金额与监造设备的购置费成反比,即较大金额购置费的设备,其监造的取费费率略小。

2.按工日取费的依据。对于工日取费的依据,国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范及办法。即便是监理取费国家相关规定也由原来的工日计费法,修改成为费率调节系数。这是因为按实算的人员配置与计划安排的人员配置总会存在着差异,如果考虑按工日取费,就会涉及因监造工期长而出现价差的情况,必然增加取费标准的不确定性。但审计发现,实际的操作过程有很大一部分监造费用是按工日结算的,普遍依据的规范是《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2007版)。

(二)审计案例分析。××工程为国家水利水电重点工程,其中大部分的水利设施设备、发电机组设备、通航运输设备等都需要签订监造合同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按时完工日期。××工程投资金额大,社会关注及影响大,但因取费依据不明确,监造取费随意性较大。本案例抽取该工程的某监造合同进行审计研究和分析。该合同设备购置费约35亿元,监造阶段8个月,监造合同约3000万元。审计人员根据各种算法得出设备监造费,再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取专业调整系数1.1,复杂程度系数1.15:

一是按《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与计算标准》(2002年版)的设备监理费率计算。按工程永久设备费的0.4%~0.7%计算,最高取费350000×0.7%×1.1×1.15≈3099万元;

二是参照该工程同类设备计算。该工程同类设备采购费约54亿元,设备监造费约4832万元,占设备采购费的0.89%。参照该费率计算的监造费约:350000×0.89%≈3115万元;

三是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监造费按设备采购价的0.2%~0.25%计算,最高取费350000×0.25%×1.1×1.15≈1107万元;

四是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他费用和相关费用规定》规定计算。监造费按设备采购价的0.4%~0.7%计算,最高取费350000×0.7%×1.1×1.15≈3099万元;

五是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工日单价计算。合同计划安排监造人员为20人,按专家1200元/工日考虑,1个月按24个工作日来计,监造期间共为19200工日,则监造费为19200工日×1200元/工日×1.1×1.15≈2915万元;

六是按该企业内部取费依据分档累进取费。由此计算的监造费为3890.5×1.1×1.15≈4921万元。

计费额 500以下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30000 30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200000
费率% 1.8 1.6 1.4 1.3 1.2 1.1 1 0.9
监理费 9 9-17 17-73 73-138 138-378 378-598 598-1098 1098-1998

审计人员对上述按各个取费标准计算的监造费进行比较发现,相同的设备购置费因取费标准不统一,计算结果完全不同。其中,按照该企业内部取费依据计算的监造费最高,几乎高于国家现行各个相关或相近行业取费的近两倍或者更高。参照上述内容,通过现场审计并结合实践证实,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费与工作内容的难易程度、工作周期长短、工程的规模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审计建议水利水电的设备监造取费可以根据设备的购置费来分级制定相关的取费标准,同时根据监造难易程度来适当提高系数。

结束语

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目的是促进和协助制造厂严格把好产品的质量关,把产品的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产生和出厂,并保证产品按期完成[3] [4]。由于水利水电设备在工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技术工艺复杂,耗资较大、生产周期长,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不能退换,所以要求监造人员有相当高的责任心,而责任心是由资金来确保的。现阶段我国水利水电设备的监造取费依据尚不完善,但随着国家水利建设投资的日益加大,各个项目的设备监造活动开展势必会相互对比,其中各个项目也存在差异,但由于监造取费的不明确,无形之中会导致监造取费的凌乱,这样既不利于水电设备监造项目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监造人员的工作开展。

综上所述,本文对现阶段的各个行业的取费的审计研究得到一定的取费规律,对未来水电设备建设监造取费方面具有一定实际应用价值。(裴艳 赵鑫)

参考文献:
[1]李学勤. 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体验与探索。水利水电工程设计. 2002(21): 39~41
[2]曾祥胜, 周习军. 关于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取费有关问题的研究。人民长江.2007(1): 141~143
[3]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水利部 水建[1995]424号文发布
[4]乔世珊, 杨诗鸿. 论加强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作。水利技术监督。1998(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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