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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形势下地方审计机关如何推进依法行政
王伟华(湖北省崇阳县审计局)
 
【时间:2015年02月06日】 字号: 【大】 【中】 【小】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描绘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蓝图,作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也为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进审计机关职业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在这新的形势下,对于地方审计机关如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从审,本人想谈以下几点认识:

    一、锤炼审计队伍,提升法治素养

    拓展和更新知识是国家审计服务和推进法治建设发展方式的实际需求。一要把牢审计人员入口关。一支强有力的审计队伍,是实现审计转型的关键,是实现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基层审计部门在人员招录、选择、任用上,应当遵循高标准、高质量、高门槛原则,严把审计人员入口关。对于招录的人员,不仅要具有政治的坚定性、思想的纯洁性、信念的先进性,还要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职业操守,有勤于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参与的思想意识,除具有较强的审计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规素质。不能片面地认为“科班出身”就是我们需要的审计人才。因为审计工作的每一项业务性都很强,要求审计人员必须成为拿得起放得下的复合型审计人才,既能独挡一面,又能样样通、项项精。二要把牢审计人才培训关。加强教育培训是提高基层审计人员法治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要深入开展审计法治宣传教育,在法治教育目标上,从教育审计人员知法、守法转向引导被审计对象用法、爱法;在法治教育理念上,从宣扬审计人员本位向权利义务相统一,到普法你我有责,懈怠者必追责的运行机制;在法治教育内容上,从普及法律条文向传播审计法律知识与弘扬法律精神相结合,在法治教育方式上,从单向灌输模式转向整合力量,互动参与型模式。三要把牢审计法治管理关。坚持把审计法制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审计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真正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法制科室具体抓、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四位一体”审计法制建设新格局。使审计法规运用常学常新,以不断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和审计质量,为全面推进审计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严格审计程序,规范法治行为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神圣责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改变。一要增强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意识。作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首先要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观念,严格按审计程序进行审计,减少随意性和盲目性;其次要培养自已的责任意识,认真记录执行审计程序的每一个过程,明确划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做好审计现场的“黑匣子”,真正做到“有案可查,分清责任”,这样既可以有效的保护自己,起到“安全带”的作用,又能对促审计单位和个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从而提高审计机关的形象。二要加强监督执行审计程序机制。现在是法治社会,法理治天下。同样,审计工作也必须依法管理,落实审计质量追究制,做到奖惩分明。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实际上是对审计依法审计的一个监督措施,是对执行审计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监督检查,这就为我们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提高依法行审水平提供了保障。三要提高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水平。讲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并不是死搬硬套,教条疆化的执行,而是在我们熟悉它、掌握它的基础上,在实践中灵活的运用它,在实践中求探索、求创新、求发展,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明确哪些程序是可以简化,哪些程序不能简化。同时积极探索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和审计机关之间、审计人员之间的审计信息资源共享。同时,用计算机管理审计档案资料,对审计资料和审计信息进行分门另类的进行计算机存储,为以后审计事项提供方便,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着的人员少、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的矛盾,减轻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程序过程中的压力,提高依法审计的水平。

    三、创新审计管理,优化法治质量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地方审计若不及时总结经验,调整发展阶段路径,不推进理念创新、机制创新、方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审计监督的服务层次和水平,那么审计不但无法发挥其建设性作用,还会制约着国家治理的改革与发展。在实现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常体会到审计机关虽具有审计监督权,却缺少强制执行的权力,每年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数额都相当大,虽然审计采取了一些督促措施,出台了一些制度,但由于审计执法职能不强,加之行政干预,一些单位并没把审计整改当回事,导致查出问题真正整改到位的少,屡查屡犯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经济责任审计,地方执行的依然是“先离后审”,依然是“马后炮”,这种流于形式的审计作用不大,毫无意义。要改变这种现状,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同时要积极探索基层审计垂直管理体制,以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最终,促进监督体系更加正确地发挥作用,从而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运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国家治理最终目标。(王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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