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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变化历程及其对审计实务的影响
李 婷 (审计署重庆办)
 
【时间:2013年09月16日】 字号: 【大】 【中】 【小】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收集、整理和评价审计证据是开展审计工作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的质量。世界审计组织(INTOSAI)对审计证据的定义为:为审计师或最高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结论或报告提供基础的信息。在我国,审计证据的定义大致经历了三次变化。我国国家审计准则将审计证据定义为: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制度的演变过程也是审计证据获取和评价不断规范和完善的过程,对审计实务产生直接影响。
    
    一、审计证据主要变化历程
    对审计证据的规定大致经历了三次演变:一是1996年颁发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二是2000年审计署2号令颁发的《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三是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制度的演变过程也是审计证据获取和评价不断规范和完善的过程。相比1996年和2000年准则的规定,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二节对审计证据做了更加翔实的规定,同时也根据审计实务的变化适当增加、删除、修订了一些规定。具体变化如下:
    (一)审计证据的含义。对审计证据的定义,理论界有材料观和事实观两种观点。新准则突破以往准则对审计证据是证明材料的限定,认为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审计人员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和对确定的审计事项进行审查所获取的证据。无疑,这一定义拓展了审计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首先从内涵上说,以往审计准则认为审计证据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新准则下,能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都可以作为审计证据。另一方面,新准则下调查了解阶段获取的证据也应作为审计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特征。审计证据的特征是对审计证据的总体要求。1996版准则和2000版准则计证据的特征归纳为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新准则借鉴国际上审计的通行做法,明确审计证据应当满足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审计结论方面具有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可靠性是指审计证据真实、可信。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人员在评估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和审计证据质量的基础上,决定应当获取审计证据的数量。
    (三)审计证据的种类。基于“材料说”,2000版审计准则在1996版证据准则上基础上将审计证据分为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言证材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等六大类。新准则没有对审计证据的种类进行明确划分,但在第八十一条却对电子审计证据的内容和获取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子审计证据应包括与信息系统控制相关的配置参数、反映交易记录的电子数据等。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四)审计证据的获取方法。新准则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基本方法归纳为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七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使用其他方法。与1996版和2000版相比,新准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对如何获取审计证据提出了总体指导思想;二是对通过全部审计和抽样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1.获取审计证据的“八字”指导方针。审计准则第九十条指出,审计人员对于重要问题,可以围绕“标准、事实、影响、原因”四个方面获取审计证据。为重要问题的审计取证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引。
    2.通过全部审计与抽样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形。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新增了全部检查和审计抽样适用的情形。
    (五)风险控制。审计证据直接影响审计的效果效率,也是审计风险产生的根源。新准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对获取审计证据:
    1.对审计人员利用外部鉴证结论或者他人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做出的判断进行了规定;
    2.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承诺,避免假账真审;
    3.强调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
    
    二、审计证据变化对审计实务的影响
     (一)审计证据取证更加依赖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审计准则对重要问题的取证提出了“标准、事实、问题、原因”的总体指导思路,针对全部审计和抽样审计也分别列举了各自的适用情形;这同时也为审计取证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在此条件下,就需要审计人员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权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二)审计取证过程更加注重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做出审计结论的基础和事实依据,也是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关口之一。审计准则更加注重防范审计取证过程中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审计准则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本条规定为界定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提供依据,避免出现“假账真审”的情况,将审计风险防控关口前移。
    二是审计准则规定当审计人员需要使用聘请外部人员的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或有关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等已经形成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方面作出判断。本条规定强调在使用专业鉴定或已成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也需要对其适当性进行评估。
    三是审计准则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已采取的审计措施难以获取适当、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采取替代审计措施;仍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由审计组报请审计机关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审计结论。本条规定强调审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谨慎,对做出的审计结论必须要有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对电子审计证据的取证更加细化和重视。
    审计准则明确电子审计证据的内容并要求审计人员对其采集过程也应予以记录。本条规定为信息时代的审计取证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引。(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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