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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审计对策
刘铮(审计署西安办)
 
【时间:2011年12月28日】 字号: 【大】 【中】 【小】
    实体经济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上升,国内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经营困境,个别地区民间融资矛盾积累,部分实业资本涌向虚拟经济,经济金融等领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潜在风险。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政府金融审计应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系统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

    一、金融审计要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基础

    金融系统与经济的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它既不能滞后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从而导致金融压抑;也不能过分超越实体经济的需要自我膨胀,容易产生经济结构的扭曲,或者使社会资源过于集中于财富再分配的领域,挤压了创造财富的实体经济活动,严重时表现为恶性通胀或泡沫经济。
    强大的实体经济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实体经济的发展, 才是有效化解金融系统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泡沫的根本途径。因此,金融审计应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基础,维护金融秩序,守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二、关注实体经济对金融系统的影响

    (一)关注经济形势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
    当前,应关注增长放缓后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出现大面积亏损风险、房地产行业大幅价格波动、国际经济再次下滑对相关行业信贷资产质量的变化。
    (二)关注潜在的金融风险。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与整个系统的整体健康有关的风险,它往往是系统中积聚大量的风险因素以至无法处理造成的,具有宏观性、较强的外部性、极强的蔓延效应以及极大的破坏性等特征,系统性风险通常会危及国家利益和主权信用。
    1.审查金融机构顺周期行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之一是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金融机构存在聚集倾向和羊群行为,在经济周期中, 金融机构面对相似的风险,常常会做出相似的反应,同质化的行为又强化了市场波动的效应, 从而使得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驱动器。
    在金融审计中,应关注金融机构是否存在顺周期行为,以及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存在通过扩张资产负债、提高杠杆比率以提升经营业绩的情况, 以及由此过度承担的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策略和管理工具的设计中是否主要针对了短期风险, 是否低估过度损失事件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结果;近年来衍生品交易和担保融资交易中抵押保证金比例的变化,是否因经济上行而条件放松。
    2.审查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关联的潜在风险。
    系统性风险的另一主要来源是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契约关联所构成的复杂金融网络能够创造风险, 并且能够使得风险在金融系统内部快速繁殖。
    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金融体制的不断变革,我国在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开始尝试综合经营改革,商业银行通过设立非银行金融子公司或设立内部专业部门开展非银行金融业务,实现以银行业务为主、非银行金融业务为辅的综合经营,主要有与证券和保险机构等在业务经营层面的合作、内部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直接或间接参股、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等。综合经营中存在着资本金重复计算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应当重点审查公司资本金的到位情况,控制资本金重复计算的风险,特别要关注与有关联方关系的单位之间资金往来情况;审查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行为,关注交易结构、定价机制复杂的具有衍生品特征的有关金融服务与产品的风险特征、集团内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与储蓄银行业务的相互渗透,以及通过境外机构在国内设立公司开展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加强对跨平台业务特别是一些创新业务的监督,促使交易公开公正透明,打击防范内幕交易行为;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项业务风险识别和计量的审计,揭示可能存在影响集团抗风险能力的业务问题和重大风险传递渠道,促进银行风险控制的完善;了解集团层面对于各个业务与发展重点的战略规划,分析由金融控股公司内各机构向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服务与产品,是否倾向于某些重点业务的推广而牺牲客户利益的情况。
    此外,应当对共同的交易对手、共同依赖重要的市场工具、使用通用的估值和风险测量方法、对特定资产的共同风险暴露等进行审查。

    三、关注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审查金融业在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信贷政策。
    (一)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情况及其效果。
    应关注“三农”、保障性住房、社会事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在建和续建项目、企业技术改造等的信贷投放情况及其效果。
    (二)关注实业企业金融资产占比情况。
    应关注实业企业的金融资产占比近年来是否存在显著上升的情况;部分地方政府兴建各类金融服务开发区所导致资源价格的上涨,尤其是人力资源、商务成本(主要体现为房价和房租)的上涨,是否造成对实体产业的排挤和实体经济竞争力的销弱。
    (三)关注金融机构的证券化、衍生化创新是否以实体经济的需求为基础。
    G20会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和各国金融当局已在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衍生产品的集中清算,以及对衍生产品交易的资本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一方面是加强控制衍生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则强调衍生产品应该主要着眼于服务实体经济。应当审查金融产品设计是否考虑了产品的实际资产背景,是否存在为金融机构自身的投机风险和高杠杆融资提供服务,或只为其交易部门自身服务的问题。
    (四)关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机制。
    在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存在从下属单位领取报酬等方式变相突破薪酬限制的同时,也应从薪酬机制的设计着手,审查薪酬机制设计上是否片面关注短期财务业绩和股价,在薪酬结构中是否存在过度激励的情况。
    (五)关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审查金融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搭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者教育网络;审查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合格的金融消费者投资制度,是否及时向客户、监管部门充分披露创新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投向、潜在风险等信息;是否完善公平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网络,各项收费条款是否遵循了透明性和简单性原则。

    四、进一步完善对微观层面的审计

    构建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最为基础性的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微观监管机制。在这一点上,微观层面审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需要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金融审计能力和效率应与金融业务、金融创新的发展保持动态的协调。(刘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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