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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思考
董伟(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11年10月19日】 字号: 【大】 【中】 【小】
     
    2010年12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施行。相对于1999年5月发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上有所提升,审计内容得到深化,审计程序更加规范,审计结果的运用也更加强化。同时,对于国有企业开展具体经济责任审计的现实指导意义也更大。那么在国企如何能更加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解决遇到的现实问题,值得进行探讨,寻求对策。
    一、国企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1、工作缺乏系统的计划性。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往往缺乏系统的计划性,很多情况下是临时追加的离任审计工作,由于工作安排的突然性和临时性,往往与预先制定好的年度审计计划发生撞车,会导致前期准备及沟通工作不足,从而对审计工作的顺利推进甚至工作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对在参股公司委派的董监事、高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于并非是在本企业内开展工作,涉及到投资方、被投资方、委派的董监事、高管人员及中介机构,因此前期需要投资方作为项目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组,以及被投资方及委派在参股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得到被投资方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容易造成工作开展时资料取得困难、工作难以推进等问题。此外,对于任期较长的离任审计工作,往往对审计工作时间造成较大压力,更需要尽早做好安排。否则在要求时间内难以完成,造成离任后方审计,或是时间紧张工作质量难以保证,都会大大降低审计的效用。因此在年度审计计划中对任中审计进行适当安排,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性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2、审计力量相对较薄弱。
    长期以来,国企内审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面临的内审工作往往处于不对称状态,资源匮乏而任务重是限制内审工作开展、影响内审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而经济责任审计又是一项时间跨度较长,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的专业性工作,同时,考虑到第三方中介的客观公允性,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来协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一种常态。在对中介机构的选择中,如果更多考虑的是有过合作经历的,或是价格比较优惠的,或是搞平均主义,不同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不同的社会中介机构,那么造成的必然结果就是选用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有的中介机构仍然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缺乏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全面审计,而有些中介机构抱着走过场搞形式的心理,审计工作能应付的就应付,报告华而不实,最终导致无法开展经济责任的评价。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队伍的高要求决定了必须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择优选择及工作开展进程中的监督管理。
    3、缺乏适用的评价指标体系。
    由于国企所属行业、业务性质、经营特点千差万别,而对经济责任的评价涉及到业务管理、财务收支、重大决策等众多方面,因此对于评价的指标及评价标准的确定也必然也有较高的要求,只有建立起科学、完备的评价体系,才能在审计工作开展中有的放矢、取证查实,才能最终体现出真实客观的审计评价。目前,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尚处于摸索阶段,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往往是评价指标以及评价标准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态,既没有在离任人任初就予以明确,在任中或离任审计工作开始时,又没有就此予以充分的协商沟通。造成的结果要么就是审计评价指标不够健全,影响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客观评价。要么就是评价结果难以取得被审计人的认可。更有甚者,报告中压根不提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最终的评价结果,审计成为白做功。
    4、审计结果的使用效果不理想
    由于审计的滞后性,国企经济责任审计常见的一种结果就是“审归审,任归任”,该离任的已经离任并到新的岗位走马上任了,审计结果还没出来,或是任中审计做归做,结果要么是避重就轻,要么是报喜不报忧,完全成为走过场。此外,由于缺乏必要的机制,在企业的考核体系中,没有将经济责任或其他类型审计的最终结果与考核挂钩,也就是说审计结果是好是坏并不会对被审计者或被审计单位产生任何影响,结果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怪圈,审计结果越是得不到重视,审计工作越是走过场,审计工作越是形式化,审计结果越没有运用的价值。
    二、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和思考
    首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性,早安排、早介入。国企审计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部门沟通,以便对当年可能发生的人员任免情况有所了解,尽早对经济责任审计做好安排,纳入当年度的审计计划。通常情况下,领导干部离任,一般都会要求尽快到位,对审计工作时间都有较大的限制,因此应逐步加强对任中审计的重视,面对较长就任期的离任审计,任中审计相当于将部分审计工作前移,一方面减轻离任审计工作的时间压力,另一方面发现问题可及时反映及时解决。从而可实现变被动为主动,无论是核查取证还是调查了解工作都更容易开展,大大提高了审计的时效和质量。此外,在尽早安排的前提下也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前期沟通,取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能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其次,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过程控制,尤其是对协审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企不论是由于自身审计资源不足,还是考虑到客观性、公允性拟委托中介机构协审。在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应综合考虑资质、执业能力等方面,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同时国企审计部门应承担起审计项目协调人和监督管理人的责任。在审计工作初始准备阶段,组织项目启动会,要求被审单位相关部门、拟委托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就工作开展时间、拟参审人员、工作开展方式方法等进行协调和沟通。并协助中介机构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必要资料,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在审计实施阶段,国企审计部门也应积极参与,对于遇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推进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并在审计报告阶段,参与审计报告的讨论、修订以及最终报告的出具。在审计工作结束后,由国企审计部门组织对协审的中介机构进行考评,考评的结果可以作为是否将该中介机构继续纳入到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的重要因素。
    再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评价指标以及评价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最理想的情况是,在任期期初,就对任期经济责任予以明确,这样相应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的确定就更加明晰。如果在任期期初没有对经济责任予以明确,那么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就需要由委托方,与协审中介机构(如有聘用),及接受审计的单位及离任者共同确定。根据“规定”的要求,国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应重点关注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选择和评价标准的确定,应根据各国有企业的所在行业、经营特点等有所差异。重点突出资产的真实性与保值增值情况,生产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情况。评价方法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例如,根据审计所查明的结果,对照审计标准进行衡量,从而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给出评价意见,或是使用更加直观的打分方式,将评价结果予以量化,从而增强审计结论的说服力。
    最后,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强化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将审计结果与绩效考评挂钩。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做出客观的评价,一方面可作为该人员调任、免职、解聘等处理意见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将审计结果与绩效考评相结合,从而实现奖优惩劣。通过完善相应机制,在制度中明确将审计结果与接受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考评结合起来,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在考核、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方面的力度,对于审计评价分值达到优秀的,可以与绩效结合起来给予一定奖励,评价分值较低的,可以在标准绩效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扣除。并将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公开,形成广泛的监督和舆论的压力。而对于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违法犯罪情况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从而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得到真实体现。
    三、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仅是评价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国企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使其发挥更大的效用。
    首先,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可由国企审计部门组织后续跟进工作,推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提高企业的内控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尤其是对于平时业务中已经反映出来但是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那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则可以推进相关问题的解决。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被审单位业务资料保管不规范,较早时期资料出现搜集困难的情况,那么国企审计部门可就此问题建议业务部门对所有业务资料进行一次梳理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进一步实现对信息的加工分析和利用,避免因信息泄露或滥用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风险。
    其次,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由企业审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审计,彻底查明问题,降低风险。例如对委派在参股公司的董监事、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投资企业在内控和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国企审计部门应及时与投资业务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反馈,协助投资业务部门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从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来解决发现的问题,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最后,对于离任审计最终结果,由被审计岗位的前后任予以签字确认,作为离任交接工作的必要程序,也可解决离任者与继任者之间关于责任的认定。离任者往往希望对自己在任期间的工作有一个好的评价,对不足和失误能轻描淡写避而不谈;而继任者出于对今后工作的考虑,往往会带着“放大镜”去看离任者的“遗留问题”,因此一份公允的离任审计报告则能解决双方立场和出发点不同带来的意见和分歧,对前后任的责任予以厘清和认定,而由离任者与继任者在审计结果确认书的签字,也是完善人事交接程序的重要的手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出台,无疑对于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而就国有企业而言,也应借此契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开展工作的方式方法,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以及审计结果的运用等内容,以此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并逐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为企业长期稳健发展保驾护航。(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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