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體 | English |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通知通告 > 正文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2.23)
 
【时间:2004年12月24日】 字号: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审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人才需求情况,确定本年度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软盘随后下发)和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工作,并按要求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

    在公布考试成绩、发放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1068309056,联系人:李云玲、张立东。

 

    附件:12004年度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22004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通过人员名单

          32004年度各地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软盘)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