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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2015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审人教字〔2015〕85号
 
【时间:2015年03月30日】 【来源: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字号: 【大】 【中】 【小】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人民团体、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人事部门,审计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2015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将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要求进行,现就评审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与条件

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驻各地的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评审工作,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也可以根据情况委托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代为进行。审计署所属单位的评审工作由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负责。

本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申报人员应是以上各单位中参加2012年、2013年或2014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二、评审申报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学习、掌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和报送评审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指导并配合申报人员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员从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教育培训”栏目下载“高级审计师申报程序(2015年)”,根据要求实事求是地录入申报数据,生成申报材料。

(三)各单位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由行政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的推荐小组,负责推荐参评人选。推荐小组中,具有高级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下同)高级资格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推荐小组会议到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高级审计师至少1人),同意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推荐申报。

(四)各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高师考试合格时间、工作业绩、理论研究成果等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实和认定。

(五)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之前,须将申报人员的相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中注明公示结果。

(六)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地点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及材料清单,同时提交每位申报人员的电子申报数据,审计署所属单位可通过腾讯通RTX发送,其他单位可发电子邮件至education@audit.gov.cn。

(七)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申报材料

(一)《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一式1份。

(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全部为原件(均需贴照片),另附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三)《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组长、主审情况简表》、《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目录简表》,各一式1份。如属再次申报人员,还需提交《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业务工作报告》、《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业务成果简表》、《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理论研究成果简表》,各一式1份,说明上次评审以来的改进情况。

(四)《推荐情况表》,一式1份,由所在单位出具。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还须提交《委托评审函》1份、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职务及工作职责的详细介绍1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五)身份证、最高学历、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

(六)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交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七)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八)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BFT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复印件1份,或其他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材料。外语参评条件参见《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审人教字〔2007〕101号)。

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申报人员符合各单位规定的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交相关规定的复印件1份;同意免试公函1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九)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以上)或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申报人员符合各单位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免试条件的,需提交相关规定的复印件1份;同意免试公函1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

(十)《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组长、主审情况简表》中的所有项目,需提交申报人员担任组长、主审的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或通知等相关依据的复印件。

(十一)《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目录简表》中的所有理论研究成果,需提交原件,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理论研究成果应自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至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至少2篇)。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提交作者写作分工证明,由主编或出版社(报社)出具。

用稿刊物为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核定同意出版的增刊,或仅有出版社(报社)用稿通知的,均不予接收。核心报刊按照《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调整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使用的中文核心报刊目录的通知》(审人教字〔2012〕139号)认定。

(十二)电子申报数据1份。包括评审申报软件数据包,上述(一)、(二)、(三)项中所需材料,以及2寸彩色免冠照片的电子版。

上述申报材料的格式均附在“高级审计师申报程序(2015年)”中,从审计署网站(http://www.audit.gov.cn)下载。申报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材料中所有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有复印件和材料均需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

四、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五、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材料时间:2015年5月4日至15日(工作日)。

(二)报送材料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830)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教育职称处(审计署机关办公楼411室)

联 系 人:段曲直

联系电话:010—68301461

                                                                        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2015年3月26日

(此件我署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高级审计师申报程序(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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