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有关规定,审计署自2009年1月开始,统一组织四川、甘肃、陕西3个汶川地震受灾省和20个对口支援省市(含深圳市)地方审计机关,以及审计署驻成都、西安、兰州、重庆4个特派办,对四川、甘肃、陕西3个受灾省的灾后恢复重建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截至2010年2月底,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已经派出近3000个审计组8000余人次审计人员对金4000亿元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13000多个恢复重建项目进行了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6000多条,其中95%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已被有关单位采纳,在已经采纳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中,已有80%已整改落实。根据审计建议,各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了700多项规章制度,改善了2500多个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了200多个项目的工程质量,共节约重建资金和挽回损失12多亿元,收回违规安排和挤占挪用资金3个多亿,依法追究了22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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