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标志着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是领导,监督的是权力,促进的是发展。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有力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深化。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新的形势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需要我们在深化中不断创新发展。各地在审计实践中也探索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待总结并上升为制度。同时,在两办《规定》执行过程中,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工作开展不平衡,出现了对《规定》的理解不统一、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贯彻落实两办《规定》,重要的是执行到位。《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规范了两办《规定》的相关内容,要求更加具体,重点更加突出,责任更加明确,评价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增强了两办《规定》的操作性,切实提高了两办《规定》的执行力,使得许多具体事务有了清楚明晰的操作依据。
《实施细则》扩大了审计对象的监督覆盖面。紧紧围绕权力运行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界定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审计对象的主要范围;明确规定,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级组织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对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要求。
《实施细则》进一步吸纳了干部管理监督的最新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研究吸收了中组部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有关内容,要求审计中重点关注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实施细则》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和鼓励创新。结合各级审计机关多年来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提炼吸纳了同步审计、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等做法,进一步丰富和规范了审计评价、责任界定等内容,并鼓励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与本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相适应的新模式、新方法。
制度的健全完善,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前提基础,是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的重要保障。《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适应了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开展的迫切需要,必将在实践中产生重大而深刻的影响。各地要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通过学习贯彻,使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充分认识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单位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沟通协调,强化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要准确把握新形势,适应新要求,不断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在审计的深度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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