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两办颁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至今已三年有余,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两办规定、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近日,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细化和补充,尤其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和规定,这是细则的一大亮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即将取得新突破。细则中明确而详尽的规定了联系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对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职责,从制度上进一步推动了审计结果运用的联动效应,力求达到审计结果运用最大化,促进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干部管理监督政策职能的进一步提升,协调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对干部管理监督体系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即将获得新成效。细则进一步强调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并逐步探索审计结果的公开化。审计结果走到公众面前,摆到干部管理监督之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将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同时也将面临更广泛的监督和考验。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即将取得新进展。细则中特别指出对于涉及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可以不征求意见的规定,提供了特殊情况下审计结果的处理程序,此项相对于规定的补充说明,也是细则中的一大突破。该项规定为提高审计结果的落实效率提供了保障,同时对希望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重要线索提出了期待。
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细则的制定旨在促进审计结果运用的最大化、公开化和透明化,希望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管理监督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责任。与此同时,如何贯彻和实现细则的这种目标也是值得思考的关键问题。首先,地方审计机关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受组织部委托对党政机关及国有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评价,如何在这种背景下保证和提高审计评价的独立性;其次,细则中多次提出根据当地相关干部监督制度使用审计结果,这就难免使得具体如何运用审计结果有了灵活性和选择性,是否有必要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应用程度和使用程序进行统一而明确的规定;第三,在探索和寻求审计结果逐步公开化的过程中,应该考虑出台统一的审计评价标准,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使得不同行业和地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具有可比性,能够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稳定而统一的考核标准,同时保证审计结果能够被公众理解和解读。
细则以审计评价结果补充监督考核干部制度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出发点,以扩大和完善审计结果的运用作为切入点,对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而这一切的根本点在于如何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力度和质量,在细则实施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发展和大有作为的同时,广大的审计工作者们必将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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