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解读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正式出台了。该细则的出台,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实践中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引人注意的是,该细则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此,“村官”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已正式纳入制度化轨道。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基本、最基层的单位。“村官”经济责任的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权的稳定,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一部分近郊村“村官”掌握的权力越来越大,在征地拆迁中掌握的资金动辄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可谓小官手中有大权力。近年来频频曝光的“村官”腐败案件也足以说明,农村基层组织绝不是反腐的“真空”地带,对“村官”的审计已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然而,长期以来,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管理体制一直未予理顺。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曾下发《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号),规定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体系是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乡镇农经站直接实施。由于大部分乡镇农经站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有关人员移岗,该项工作实际难以有效开展。有的地方虽聘请社会中介审计组织人员参与审计,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中介审计组织往往也难以胜任。而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尽管组织力量参与了这项工作,但也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缺乏主体执法资格,显得名不正、言不顺。可以说,组织管理体制不顺、相应的制度缺失是长期困扰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效开展的现实障碍。
现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纳入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并明确其审计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这对于规范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农村政权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去年底,李克强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指出,要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依法使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都在审计监督之下,不能留死角、留盲区。把“村官”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制度化轨道,无疑也是落实总理重要指示、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