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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审计厅:为监督权力运行构建更强大的审计网
 
【时间:2014年07月29日】 【来源:广东省审计厅】字号: 【大】 【中】 【小】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使经济责任审计全面融入国家治理,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与组织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等国家监督形式一同形成一道强大的权力监督网络,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

    《实施细则》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监督实现了“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展到以往从未涉及的“村官”,即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人员,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等。可以说,审计监督的触角扩展到社会管理的各个节点,使得公共权力运行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能延伸到哪里,形成了一张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审计网”,“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将成为一条铁律。

    《实施细则》对审计监督内容的相关规定引人注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了框架性的规定,《实施细则》在进一步细化《规定》框架性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结合审计实践,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反腐倡廉等内容具体化,如反映本地区财政收支科学性、合理性的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内容,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内容一一列入审计监督内容。另外,《实施细则》还首次将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吃空饷”、“假当差”等纳入重点审计内容,更加体现党和政府治腐以及社会、群众的要求。

    发挥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和落脚点,是判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效的依据。为此,《实施细则》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问效问责机制,将纪检监察监督、组织人事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有机结合到经济责任审计中,形成更强大的综合监督网络体系;另一方面进一步健全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提高审计结果在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相结合,发挥重要的参考作用,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收到实效。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依纪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也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实施细则》赋予经济责任审计紧箍咒和利剑,通过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有效发挥,监督权力的制度笼子将更加严密,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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