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的流程。权力清单的公开公布,是政府责任意识的主动担当,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法治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的必要条件。近日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和结果运用等内容,对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工作部门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将产生强有力的倒逼作用。
《实施细则》明确,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是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并分别提出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国有企业、党政工作部门等4类领导干部的52项审计内容。这52项审计内容,紧密围绕领导干部职责权限,突出对领导干部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监督权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审计,密切关注权力运行的轨迹和关键节点,不仅关注权力运行过程,还关注权力运行结果;不仅关注什么该做,还关注什么不该做。一个可期许的未来是,通过经济责任审计,让党委政府树立起权力的边界意识,明确经济职责权限,实现党委与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上下层级之间、各个部门之间的事、权、责划分的泾渭分明。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首先弄清楚,自己究竟有多大的权力,自己到底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做的应当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去做,从而避免权力缺位、越位和胡乱作为现象。
根据《实施细则》,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当”“重要”等词语充分显示了审计结果的“份量”。实施细则分别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在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强调了各部门与审计机关的互动协调。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直至免职,这些都是结果运用的主要形式,审计结果只有用了才能见实效,才能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审计结果运用力度与经济责任审计成效成正比,运用力度越大,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摄力就越强,领导干部就越会主动审视自已权力,自觉公开权力,正确行使权力。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力度和深度的不断增强,权力清单“表”与运行规则“图”终将在更大范围内浮出水面。
根据《实施细则》,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有权必有责,权力和责任义务是对等的。一个人只有承担权力所赋予的责任时,才能确保正确行使权力。经济责任审计关注权力行使与责任落实,强调权力与责任对等,促进健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摸清“权力家底”,更意味着明晰职责所在,准确划分责任,分级细化责任归属、确定具体责任承担者,完善权力运行问责机制,做到责罚措施具体化,使“权力清单”成为“责任清单”,进一步推动责任政府的建立。只有将责任义务跟手中的权力有机结合起来,“权力清单”才能真正体现自身的价值,才能实现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目标。
我们说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是说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是有限的,同时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这样既可最大限度地约束政府经济行为,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立,最终也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改革和进步。《实施细则》正是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产物。有理由相信,随着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和发展,必将会进一步推动权力监督体系的完善和权力制约机制建立,会使领导干部履职行权形成一道“屏障”,从而推动权力清单制度尽快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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