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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厅长徐宇宁谈《细则》
 
【时间:2014年07月30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字号: 【大】 【中】 【小】
    
    2010年两办《规定》颁布以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得到全面深化与发展。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迈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近几年来,我们扎实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建立起了以“两个办法、三项制度、四个操作规程和一个指导意见”为主要内容的较为完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体系,形成了覆盖市县和乡镇党政领导、党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国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格局,创新了贯穿领导干部履职全过程的“任前告知、年度报告、任中审计、离任交接”权力运行监督体系,较好地发挥了工作成效。
    
    《规定》实施以来,在审计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一些具体困难,部分是由制度不够细化、不够明确造成的,这次两办《规定》实施细则从规范操作层面,对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深化和明确,并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贯彻其中,可以说十分必要、非常及时,必将对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这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审计制度的深化落实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们注意到,《细则》对审计对象作了适当的拓展,更加符合实际工作需求。如两办《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仅限于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审计,我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为董事长,企业的总经理和经营班子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同样履行着重要职责,如果忽视对其的监督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这次《细则》明确将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纳入与法定代表人同步审计,符合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现状,也易于审计中对问题责任的界定。还有,《细则》首次规定,根据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解决了村级组织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依据问题,进一步拉近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农村农民的距离,让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更加接地气,对促进“三农”工作、强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较之两办《规定》,《细则》对各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作了细化和明确,而且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最新的内容写入细则,如明确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责任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决定提供了进一步的制度指引。尤其是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审计内容分别予以界定,并提出同步审计。的确,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职责有明确分工,在审计内容上不同混同;同时,在履行经济责任时决策和执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步审计有利于分清责任和保持公正。浙江对党政领导同步审计的探索较早,2006年就提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要求,2009年开展县委书记、县长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试点,探索形成了同步审计模式,有效弥补了过去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权责不对等、责任难落实和审计资源浪费等突出问题。今年,受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将对7个县(市、区)、7所高校开展党政领导同步经济责任审计。
    
    《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得出领导干部履责结论的方式,但在审计实践中评价体系如何建立、评价指标如何设计等业务问题一直困扰着广大审计人员,实施细则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评价原则、评价体系建设和评价指标设置原则,为今后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和可用性,必将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这次《细则》用了较大篇幅对审计结果运用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等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职责,进一步落实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规定。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发挥作用的核心和价值所在,这一点我们深有体会而且已经进行了实践探索。2011年,浙江出台了《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办法》,建立审计评判、整改、问责等结果运用制度,规定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问责,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移送处理等方法,切实把纪检监察监督、组织监督和审计监督有机结合。2013年浙江省委出台了《浙江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明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失职受到问责、需要调整职务的情形,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最后,浙江将认真做好《细则》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我省实际贯彻执行,以此为契机,切实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化、发展和提高,为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徐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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