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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 深化经济责任审计 促进规范权力运行
 
【时间:2014年07月30日】 【来源: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字号: 【大】 【中】 【小】
    
    中办、国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密切协作,不断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促进了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2010至2013年,全省通过审计共查出各类违纪违规、管理不规范及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10亿元,移送查处经济案件线索161件298人,其中省本级移送查处案件线索21件53人。其主要做法是“三个强化”: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湖北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决策,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合力推进的组织领导体制。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每年召集领导小组会议或召开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对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进行通报,对本年度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对审计结果报告和重大审计情况及处理做到每份必阅并提出意见。省纪委分管领导经常召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分批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定责问责方案进行集体研究,并报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长审定。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统一部署,省纪委、监察厅对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两轮清理和调整,坚持保留了牵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纪委预防腐败室把问责追责作为主业抓实抓好。
    
    二是强化结果运用。侯长安同志明确提出“四个对接”的要求,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与干部管理、惩防体系建设、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对接。按此要求,省纪委切实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2012年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的25个地方和单位问责追责120人,其中厅级干部6人、处级干部41人;对2013年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的36个地方和单位问责追责正在进行之中,目前已对26名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其中诫勉谈话7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9名;还对17名省管其他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其中诫勉谈话3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14名。
    
    三是强化规范管理。近年来,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湖北省先后建立健全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督查办法》、《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办法》等,去年会同省审计厅起草了《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省纪委先后多次征求中央纪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纪委各厅室的意见。省委书记李鸿忠对《暂行办法》给予高度评价,强调要加大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力度,真正做到问到底、责到位,形成闭环效应,强化领导干部履责意识和正确行使公共权力意识。《暂行办法》出台后,省纪委积极抓好学习宣传工作,侯长安同志在《湖北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审计厅联合下发通知,对暂行办法学习培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更加有效地实现了组织监督和审计监督的有机结合,也使党内监督制度更加完善、监督手段更加有力,对于提高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科学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成员单位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要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湖北省实际,把学习贯彻《实施细则》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把学习贯彻《实施细则》融入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规范权力运行中的职能作用。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围绕服务改革发展大局,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力度。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成员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积极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起草文件规定、 组织联席会议、制定工作计划、 举行审计通报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会同组织、人社、编制、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完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贯彻落实《规定》及《实施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和专职机构设立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各项配套制度规定建设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以及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情况、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整改销号情况等。通过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主动为审计工作排忧解难,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改进不足,切实把《规定》及《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和任务落到实处。
    
    围绕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经济案件线索和重大经济违纪违规问题排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结合起来。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一些领导干部违纪问题的重要线索或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可以委托审计机关先行审计,根据审计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再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同审计部门之间移交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协调机制,高度重视审计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深挖细查违反财经纪律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坚决惩治各种腐败行为。当前,要注重对以下四类重大违纪违规违法和隐蔽型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审计和排查。一是利用土地矿产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搞利益输送,谋取私利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对涉及不经招拍挂或变相招拍挂,搞暗箱操作、事先确定受让方,无偿调增建筑容积率,造成国家利益受损、让个人从中牟利的情况,一经发现要延伸追踪,查清操作过程和结果。二是利用建设工程发包非法谋利的案件线索。对涉及不公开招投标,由少数领导干部个人决定重大基建事项,为亲朋好友承揽工程项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串通投标,向工程承包方出借大额资金,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偷工减料等行为,要盯住不放,深挖严查。三是利用专项资金分配、拨付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线索。对涉及个别人掌握资金分配权,资金出借逾期不还,决策不当导致重大损失浪费,与企业串通编制虚假材料、转移和套取项目资金的情况,要及时跟进查清审批手续和资金去向,分析揭示背后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行为。四是单位财经管理混乱,少数人趁机进行商业贿赂、奢侈浪费、贪污私分的案件线索。加大对涉及私设“小金库”、账外账,虚列支出套取现金,逃避政府采购,商业贿赂,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情况的审计力度,发现和揭露其中的问题。
    
    围绕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加大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应用力度。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关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以责任追究为重点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切实增强审计综合效能。一是要及时运用审计结果。各级纪检监察要协调组织、人社、编制、国资监管部门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把审计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二是要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严格落实《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凡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都要逐一明确界定责任人和责任类型,并由相关部门一一追责,对违纪违法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三是要强化问题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被审计对象以及对其负有监督职责的地方和部门从机制和制度上查找原因,及时整改纠正,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对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甚至走过场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要全面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发现突出问题通报、跟踪督查整改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效问责机制,促进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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