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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南漳:一次申请审计决定强制执行的初步尝试
 
【时间:2014年09月25日】 【来源:湖北省南漳县审计局】字号: 【大】 【中】 【小】
    
    湖北省南漳县审计局通过一起“审计决定书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成功实践,打破了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只审不决”的尴尬局面,为保证审计决定全面落实,提高审计决定整改落实率,维护审计机关权威掀开了新的一页。

    行政处罚难以执行,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督权受阻的症结之一。作为审计执法机关在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由于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得不到全面的贯彻执行,部分审计决定内容不能执行到位,影响到了其依法审计的经济监督职能。为保证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能够得到充分、全面地执行,维护审计工作的权威,《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一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其实质就是国家以司法保障支持行政执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计机关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是一个陌生的问题。南漳县审计局通过初步尝试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起审计决定强制执行案, 并成功实施,增强了审计执法人员学法、执法、用法的信心,为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和作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事情还得从一次教育系统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讲起, 按照县政府的审计项目计划,南漳县审计局对该县某镇中学中两个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终结后, 南漳县审计局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做出了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制发了审计决定书,其中审计决定书中对有关违反财经管理行为处以15000元的罚款。审计决定书立即送达被审计单位签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事项和内容未提出任何异议。从送达审计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被审计单位未对审计决定的事项和内容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将审计决定落实到位。经过多次沟通和告知,被审计单位以省政府文件规定“对教育行业的罚没款应当由当地财政部门用于贫困学习救助等”理由拒不执行。

    南漳县审计局在多次找被审计单位领导讲解政策规定、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于9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在审计决定下达超过执行期限3个月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审计决定。

    县法院立案后,先对审计机关执法的审计程序、制发的审计文书资料、审计决定以及审计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审计机关的执法符合《审计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制发的审计文书规范、有据可查,因此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

    县法院向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时,被审计单位又以“已将罚没款缴入县教育局核算中心”为由,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县法院在法定的期限内向该中学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于9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审计法》,也违背了省政府文件规定“罚没款应当缴入地方财政,由财政部门统一预算”的规定。

    县法院对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庭外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审计单位同意将罚没款迅速落实到位。县法院于一周后将罚没款15000元全额收缴,并缴入县级财政罚没专户。

    南漳县审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成功实施,在当地引起强烈的反响,不但树立了审计机关的威信,也增强了审计执法的震慑作用。

    自此以后,南漳县审计局的审计决定整改落实率得到很大改观,再未出现因审计决定不按期整改落实到位而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审计机关并不期待所有的审计决定落实都依靠行政诉讼来强制执行,既费时费力,又增大了执法成本,拖延了执法时间,不能体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审计机关要保证审计决定全面整改落实,促进社会经济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就必须坚持依法审计,执法必严,法律是依据,更是维护审计执法效果的强大武器。随着审计干部法律意识的增强、法治观念的改变,审计机关将全面提高审计执行能力和行政效能,充分发挥审计系统“免疫系统”功能和作用,充当好国家公共资金的守护者,为经济建设和谐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李朝明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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