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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有望促进依法独立审计(江苏省沛县审计局魏明坤)
魏明坤(江苏省沛县审计局)
 
【时间:2014年12月01日】 字号: 【大】 【中】 【小】
    
    
    为保障审计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这一要求旨在加强审计执法,保证审计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也就是说,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目的就是解决过去双重领导体制下审计监督受本级政府干预过多的问题,促进审计工作依法独立。
    一是有望解决审计业务受本级政府过多“主导”的问题。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要求仅停留在“纸面”上、口头上。比如,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编制上要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要受地方组织部门的委托,下达多少离任或任中审计任务,审什么、往哪审等业务上都要受地方政府的过多主导。
    《决定》指出,“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笔者以为“强化”意义之一,就是重申上级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业务上的领导。换言之,以后地方审计工作的目标任务、审计重点、监督方向、审计形式等方面,上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介入、主动指导、工作前移,进一步增强上级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业务的主导权、话语权。
    二是有望解决人财物管理上受本级政府“决定”的问题。在人员经费保障上,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正是在这样的保障机制下,审计机关所需办公经费、审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统统由本级政府主管,审计监督还能做到“铁板一块”吗?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还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但长期以来,在地方审计机关正、副职领导的考核、任免、调动上,又有多少地方政府在主动征求或听取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建议哪?“不得随意”变成了“随意所欲”。
    《决定》要求,“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体制机制上的创新,其根本目的就是解决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审计工作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问题,切断了地方政府与地方审计“婆媳”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了现有双重领导体制下审计管理方式。笔者以为,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落实在具体行动上,就是加快探索“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践步伐,在以往“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地方审计人财物的决策权、决定权,对审计业务的主导权、话语权,为构建“大审计”工作格局奠定了体制基石。
    三是有望解决重大问题报告上受本级政府“干预”的问题。审计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在一些重大事项审计或重大问题处理处罚上,地方审计机关往往很难深入下去,不是这个领导打电话,就是那个领导打招呼,人情审计、关系审计在所难免。有些政府领导拍板的项目更是审不得、审不动,有的重大问题事项即便同意上报,也是一个报告、两样内容,“面”同“里”不同。
    《决定》强调,“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笔者认为除了“强化”对下级审计的业务领导、人财物的管理外,还有一方面最值得也最需要“强化”的,那就是在查深查透上、重大问题发现上、重大事项报告上、重大问题处理处罚上等亟待加强。在基层审不了、审不透、审不报、审不罚等的现象,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工作的依法独立。所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有望改变过去本级政府领导过多“干预”重大问题事项的审计查处。(魏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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