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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亟待形成合力(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孙波)
孙波(江苏省阜宁县审计局)
 
【时间:2014年12月03日】 字号: 【大】 【中】 【小】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章第五节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审计监督与其他形式的监督形成合力,目前已经形成不少切实可行、富有成效的制度机制模式。比如,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监督与司法监督相结合的检审反腐协作机制,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审计监督与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审计计划公示制度和审计进点公示制度等等。现在,最需要补缺和强化的是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相向而行,大力协作配合。

    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具有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职权,还拥有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权、问责权和罢免权,其监督实质是以权治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强制力和约束力。这可以弥补审计监督手段不够、督促压力和力度欠缺的不足。当前,人大机关除了对审计机关每年的预算执行审计情况进行依法监督之外,在其他领域和方式上的合作上,还需充分行使监督权力,特别要激活处于“休眠”状态的权力,彰显与审计监督的互补优势,形成两者的强大合力。这是增强审计监督独立性,突破审计整改“老大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和方法。这样做,有利于审计机关从抓审计的繁重工作中解脱出来,发挥专业特长,专注和致力于查深查透查实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五条也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这种由权力授予主体实施监督和问责的制度安排,可以让人大任免的“一府两院”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面对面地接受人大代表询问、质询和公众监督,并对履行管理、审计整改等责任作出承诺表态,从而形成履职情况的直接评价和参考,有助于将管理和整改压力,传导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促使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更谨慎,将财政资金用得更有效、更到位。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习近平在庆祝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要加强包括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在内的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体系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第三章第五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也要加强和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制度建设。这些都要求在发挥审计作用,推动审计整改时,各级人大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进一步细化行使询问和质询等监督权的主体和条件,做实每一步程序和每一个环节,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刚性约束力,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可喜的是,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尝试在听取市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后,指派问题单位负责人接受专题询问,市政府领导和相关单位还就整改落实表态发言。询问还进行满意度测评,当场公布了结果。整个过程同步网上直播。还有的地方在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要求,审查决算同时审查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中主要问题涉及到的部门领导要列明,并要求涉及的部门领导列席常委会,接受委员询问和质询。相信,这些有益的探索,对于形成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合力,将会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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