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我们从党、政府、社会、企业等多个体系建立了包括纪检、巡视、干部审计、企业审计、外派监事会等多位一体的国有企业监管体系。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国企腐败问题仍然突出,现有监管体系需要整合,同时还需探索新的既能提高监管有效性、又能降低监管成本的途径,如强化信息公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就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一、信息公开是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减少国企腐败的重要途径
国有企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信息公开,是由国有企业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这种国有资本全民所有、市场化激励受一定限制的市场主体,不仅没有理由减少信息公开,反而更应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从过去实践来看,国有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公开,带来系列问题:一方面导致内部人控制和腐败泛滥;另一方面,导致外部难以理解和信任国有企业,特别是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容易招致质疑或批评,不利于国企的国际化。
从上市公司监管转型的经验来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体制之所以受到欢迎,之所以既能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水平、又能降低监管成本,比依靠人海战术和层层行政化监管为主的体制更好,主要是因为信息披露这一强制性的制度创新,在改进监管、完善公司治理、减少公司腐败等方面,实实在在地发挥了更为有效的积极作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也是国际惯例。国际经验表明信息披露是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办法:根据《OECD国有企业治理指引》介绍,国际上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范围都很广;在信息披露内容和渠道上,一般是以上市公司为基准并兼顾国有企业特点。
因此,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是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和减少国有企业腐败的重要方法。不论是上市公司的实践还是国际经验的借鉴,均表明信息披露有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弱化内部人控制。更重要的是,信息披露不仅约束了国有企业的行为,也会制约政府的行为,有利于政企分开,有利于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有了信息披露制度,政府也难以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经营。因此,信息披露有助于减少因内部人控制和外部干扰两方面因素而导致的国有企业腐败行为。
我国国有企业透明度距法律政策要求和公众需求尚有差距。尽管之前我们要求国企也实行诸如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但这些传统的要求与现代意义上、与国际接轨的公司信息披露不同。一是形式重于内容,基本套用政府的做法,类似政务公开;二是没有好的机制,如商业保密与信息披露的关系处理机制缺失,成为影响其他方面公开的理由。整体而言,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不完善,信息公开还不规范,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社会监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公司透明度仍存在较多问题,离规范化运作和保障公众合法知情权,还有很大差距。
二、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透明度
提高透明度是加强监督的基础,问责是提高监督效率的保障。对国有企业而言,需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透明既是对其最好的监督,也是对其最好的保护。
1、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升国有企业透明度。对国有企业而言,具备条件的、能上市的就上市。对上市的国有企业,适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不再搞双重标准。
2、在新的国有资本管理框架下,需要修订《企业国有资产法》,设专门章节规范国有资本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社保基金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信息公开行为,以法律形式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即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等的信息披露业务和责任。
3、建立国家报告制度。国务院(或者由国家所有权机构代表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国有资本整体经营状况、经营预算和收益分配等,获取批准、接受监督。
4、对非上市的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应建立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或制度。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社保基金和其他非上市的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参照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除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外,要定期发布报告,披露财务概要和经营业绩、薪酬政策、关联交易、治理结构及履行社会责任等基本情况;通过临时报告及时、完整披露重组、并购、人事及财务等重大变化事项。
5、完善内外相结合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国资、监事、组织、纪检等各方面对国企监管的信息要实现协同、共享和整合,并向社会公布。这样,既减少信息公开的成本,也有利于社会利用信息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将金融、税务、商务、领导人等与信息披露的内容联通或挂钩,以建立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惩戒作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博士、研究员,国企研究室主任项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