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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学会章程
 
【时间:2015年06月09日】 字号: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udit Society,简写C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审计学会、全国性的行业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为审计人才培养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审计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

(二)举办旨在推广审计理论和其他相关专业最新理论成果的专题培训;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出版审计理论书刊;

(四)研究介绍外国先进审计经验,开展与国际学术机构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相关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

(五)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审计科研课题招标、评审等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审计学会、审计署派出机构审计理论研究会、全国性行业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审计及相关领域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当资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由本会邀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并积极参加审计理论研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过本会的一个会员推荐;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 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勤勉尽责;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经验,在审计或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恪守学术诚信,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是: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行使被合法赋予的权利;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财务和印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审计理论或实务方面有较高造诣;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决定召开,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出本会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开展理论研究的需要,设置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均是本会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设独立的财务,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备。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 年7月7日第九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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