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 这次理事论坛开得较好,因为研讨的内容比较集中,专门研究审计法制建设,而且又以修改审计法为重点。这是广大审计工作者和社会有关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会议所以开得好,还在于署领导和会领导的重视,董副审计长和吕会长本来都准备来参加,因故未能成行,但论坛的准备工作都是在他们指导下办的;还在于一些理事、专家教授专程来会,事前准备了论文,会上又从多种角度来审视审计法制,畅述已见,共同探讨,提出了不少具有新意的观点。此外,学会秘书处更是做了大量工作,如事先召集北京部分理事进行了审计法制座谈,为此次论坛作了较好的准备,会上又采取专题讨论的办法,安排重点发言,把研讨引向深入;而且还及时整理了论坛论文综述,供大家作为进一步探索的参考。所以说,总起来看,这次会议是开得好的。 我看了大家的论文,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这次论坛关于加强审计法制建设,修改审计法的一些主要观点,刚才秘书长在论文综述中,均已谈及,不再重复。现就研究修改审计法时,在总体上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 一、修改审计法首先在思想上要找准立足点和出发点。也就是说,修改审计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以规范审计机构的行为和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标,切忌光从审计机关、人员和工作的需要出发,而要从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审计法是个专业法。专业人员起草本专业的法律,容易更多地从本部门的需要出发,而忽视广大人民和全社会的需要,这就是所谓把“国家法”形成了“部门法”,必然是不成功的,据以行政的话,也不可能取得最佳效果。 二、修改审计法一定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审计法的上位法就是宪法,审计法的条款决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这个问题我本来是想从立法质量的角度来讲的,立法质量的标准首先是合法性标准,即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后来与有的同志商讨,他认为我从立法质量的角度切入,内容太广,因为立法质量不仅有与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要一致,而且还有与其它法律相衔接,条款内容全面不留空白,条款文字准确、清楚等。但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是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这不仅是质量问题,而且由于审计法的上位法是宪法,还不同于行政法规的上位法是国家法律,它的层次高,如有抵触,性质严重,还是个违宪问题。我接受了这个意见,所以特别提出修改审计法绝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如果有抵触,而实际又避免不了,那就是修改宪法的问题,或对宪法加以解释问题,这个立法程序我不太懂,反正是必须研究解决的。譬如大家谈及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审计体系能否改为垂直领导,宪法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审计机构,审计法如若改为垂直领导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了。现在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如何确立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宪法规定审计机构审计国家的企业财务收支,但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法律如何规定既能适应改革的需要,尊重改革中的创造,又不与宪法相抵触,确实是个必须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无怪乎这次论坛多篇论文涉及到此事 三、修改审计法时要作成本效益分析。这是立法都须考虑的问题。在实际行为中按照法律办事,无论是执法还是守法,如果成本过高,难以承受,说明规定行不通,就必然“有法不依”了。以制订审计的职责范围和要求获得的成果为例,它必须与审计的资源及其能力相适应,否则规定职责范围很广,要求很多,实际能力不足,无法落实,这样,反而影响立法的严肃性和审计的权威性。如何解决审计需要与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也是修改审计法时应予考虑的一个方面。 四、修正审计法,要与其它相关的法律相衔接,通盘研究,统筹考虑。现在法规之间打架的事时有发生,修改审计法应该解决一些这样的矛盾,而不要再增加。解决这类问题,有时很费精力,但亦宁肯慢点,也要好些,否则即使通过颁布执行,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以上所讲可能有不正确的,提出来供大家研究。修改审计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总结既有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理论为指导,作出最佳选择。修改审计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议事日程,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个机遇,把审计法制建设向前推进一步。从中国审计学会来讲,会后我们将对这次论坛所提观点、论据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力争向署里提供一个修改审计法的建议,以取得一些实质性的成果。 最后,我再代表中国审计学会和与会理事、代表,对云南省审计厅为本次论坛提供的大力支持和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祝愿与会理事、代表返航时一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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