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学会,各特派员办事处理论研究会(组),中国审计学会各位理事:
为加强对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审计学会的具体情况,学会制定了《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9年4月16日经会长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审计学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审计学会分会,是经中国审计学会批准,报审计署审查同意,在民政部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中国审计学会管理的中国审计学会分支机构。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是中国审计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的设立,应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本着有利于拓展和强化中国审计学会业务工作,有利于推动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应在中国审计学会确定的领域或行业内开展下列业务活动,为审计事业发展服务。
(一)组织协调本领域或行业的科研力量,开展审计理论研究;
(二)组织本领域或行业的审计学术交流;
(三)组织本领域或行业的工作经验交流,调查研究涉及本分会业务范围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解决的途径和措施;
(四)发挥智力优势,宣传推广审计科研成果,开展本领域或行业的咨询和培训活动;
(五)经中国审计学会授权开展的其他活动。
未经授权,中国审计学会分会不得超出上述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代为其他组织开展业务活动。
第六条 为了保证上述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
(三)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第七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应当挂靠相应的主管单位并应定期向挂靠单位汇报工作,接受主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行业分会接受行业挂靠主管单位管理和监督的事项包括:
(一)分会负责人、分会办公场所等发生变更,应当报送挂靠主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分会年检报告,应当报送行业挂靠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其他需要报审事项。
第八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应于每年11底前向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报送次年的活动计划,每半年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在1月15日前向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报送上年的工作总结和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中国审计学会秘书处将其纳入中国审计学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一并提交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应当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中国审计学会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当于会议结束后20天内向中国审计学会报送会议资料、会议纪要及会议总结。
召开上述会议涉及任免分会负责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向中国审计学会提交拟任免分会负责人人选的名单、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报中国审计学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分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主要讨论分会的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中国审计学会分会的撤销须经中国审计学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审计学会章程》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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