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审计法]王雍君: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来源: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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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计法第四条完善了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报告审计机关对预决算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并将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此举的非凡意义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作为全面贯彻落实预算与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这些改革集中体现在近年颁布实施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中,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其次是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审计整改相关规定的重大举措。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以及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都明确使用了“整改”一词。实践中,自2015年起,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此次审计法修订将“纠正”改为“整改”,更契合人大要求和工作实际。

最后,此举对强化和改进预算监督与国有资产管理至关紧要。中国的公共支出和国有资产规模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这两类核心公共资源的管理绩效攸关国家治理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前景,也攸关民众的公共服务和生活水准。各级人大对约束与引导各级政府妥善管理公共支出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负有重大责任,审计工作报告制度的特殊重要性由此得以凸显。通过报告预决算、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审计情况,特别是关于绩效与合规以及整改情况的关键信息,审计工作报告机制可望为强化与改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代表者、授权者和监督者角色做出重大贡献,也有助于全面提升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假以时日,这些积极效果将会逐步显现出来,审计法的修订因而值得各界特别关注与期待。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预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王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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