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一、不得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二、请勿发送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五、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再重复受理。
六、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中都南街17号(邮政编码100073),请在信封上注明“审计署办公厅信访处收”。
信访电话:(010)50991442。
七、 接访时间:工作日的每周一、三、五 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