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审计厅印发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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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全国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胡泽君审计长讲话精神,更好地促进全省投资审计工作健康发展。日前,吉林省审计厅印发《吉林省审计厅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署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全省投资审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投资审计工作,要坚持以促进科学发展、推动深化改革、推进法治建设、提高投资绩效、促进反腐倡廉、保障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为目标,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认真严格按照“三个区分”的要求,查处审计发现的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统筹编制中长期投资审计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有必要临时增加或调减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不得无依据、无计划实施投资审计项目。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牢牢把握审计监督的本职要求,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按照规定程序独立实施审计和发表意见,不得超越审计权限开展审计。无论是投资审计对象的确定,还是审计程序、审计取证、审计处理等,都要在审计权限范围内开展。要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将揭露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揭示体制机制障碍、重大管理漏洞和违法违纪等问题作为审计重点,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实施意见》强调,投资审计工作不得越位承担投资项目管理职能,比如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管理和审批,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不得代替建设单位行使工程结算、征地补偿款等的审核工作。突出强调指出,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规开展投资审计,但有关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实施意见》的印发,为规范该省投资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对吉林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起到了重要保障。(韩会田  张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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