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人大与审计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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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改革,强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职能,加强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近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5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审计厅关于预算审查、审计监督协调配合制度》(以下简称《人大与审计协调配合制度》)。该制度的出台,必将进一步深化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与审计机关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发挥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合力,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区建设。

《人大与审计协调配合制度》从十二个方面规定了协调配合的内容,即:一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审计工作的议题;二是自治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安排和重点;三是有关自治区预算决算相关的报告和审计报告;四是审计相关情况的公告、审计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和重大审计项目部署及进展情况;五是落实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的会商、协调;六是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研究处理情况的反馈;七是年度工作安排;八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正式提交常委会前的沟通协商;九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相关事宜;十是有关审计工作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的沟通;十一是年度预算、决算初步审查和审计监督的相互配合;十二是其他需要配合的重要事项。

《人大与审计协调配合制度》从八个方面规定了协调配合的方式。即:一是根据工作需要,财经工委和审计厅建立领导层、相关处室两个沟通层次,重大事项由双方领导层会商协调,具体事项由相关处室沟通;二是相关信息、简报、调研报告、工作报告、参阅文件及时抄送对方及相关处室;三是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正式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之前,财经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并就有关问题及时与审计厅交换意见;四是财经工委对预算、决算进行初审时,充分利用审计力量及既有审计成果,审计厅应予以支持配合;五是财经工委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督查、专题报告或立法工作中涉及审计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整理并向审计厅通报,审计厅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财经工委报告;六是审计厅召开年度审计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应邀请财经工委派员参加。财经工委召开有关涉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的会议以及就此方面开展调研时邀请审计厅派员参加;七是财经工委适时了解重点项目的审计情况,具体掌握相应的预算执行状况;八是审计厅和财经工委及时就审计监督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方面的信息进行沟通。

《人大与审计协调配合制度》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协调配合的组织保障。即:一是财经工委和审计厅各指定负责预决算审查、审计工作的处室作为沟通、协调的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工作的联系和组织实施;二是财经工委和审计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相关工作协调会,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改进工作;三是沟通协调中如有重要情况需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政府报告,由财经工委和审计厅协商确定;四是在协调配合工作中,双方应保持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及时沟通协调。(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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