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出台审计质量历史责任追究办法(07-9-5)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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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江苏射阳县审计局为贯彻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审计质量推进年”活动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审计风险,提升审计质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射阳县审计局审计质量历史责任追究办法》。

    该办法共19条,分别就审计质量历史责任的概念,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划分了审计质量历史责任追究的范围,凡该局机关及依法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计执法职权违法或不当,并形成后果的,均要追究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导致形成错误结论被复议或诉讼,并变更或撤销原审计结论的;(二)政府法制部门、上级审计机关通过行政执法检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检举等途径发现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审计结论;(三)属于已审结项目审计应查出而未查出的经济案件线索,后被司法机关处理法办的;(四)属于已审结项目审计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重大问题,被政府或上级审计部门查出并通报批评的,或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五)其他出现审计质量历史责任,需要追究的问题。

    办法规定在追究审计质量历史责任时,应当根据形成历史责任的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实施分别追究,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导致错误结论的,由审计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审计组查出问题不报的,审计组长、主审负主要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审计组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问题,由应查出的责任人员负全部责任;审计人员查出相关问题,但被科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擅自取消的,擅自取消人承担全部责任;经过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不追究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后来又因此做法出现问题需要追究历史责任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属于因审计质量控制未执行到位,导致产生审计项目质量出现问题的,根据“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局机关相关制度,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郭本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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