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强化审计整改 出台审计结果落实办法(07-12-19)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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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严格审计执法,认真落实审计结果,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政府效能建设中审计整改情况考核的顺利进行,最近,宁夏自治区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了《审计结果落实暂行办法》。

    《办法》提出,审计结果指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等已生效的审计文书中对被审计对象具有执行力的处理、处罚事项;移送有关单位调查处理事项;建议被审计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事项以及审计建议等。

    《办法》要求,审计结果实行“审计业务部门负责落实,综合部门负责分类管理考核”的责任制。有关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其所提交审计结果落实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移送事项移交办理情况,了解有关受理单位对移送事项的办理情况;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后的30日内,对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归还被挤占和挪用的资金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落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和整改文件;收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对被审计单位不按期落实或拒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事项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向审计厅领导汇报。

    《办法》强调,审计厅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办理移送事项的协调、汇总和法律咨询;及时了解移送事项办理的情况,对受理移送事项单位超过规定期限尚未办理或反馈处理结果的,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回访或督促;对审计移送事项受理单位提出的协助或配合办案要求,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并负责对审计结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拒不落实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提出采取强制措施意见的,先由审计厅组织督察组等有关部门督促落实,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向审计厅领导提出相关建议。并负责与自治区政府督查办公室进行联系,办理需政府督办事项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及时搞好审计结果落实的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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