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审计厅积极促成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4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最近,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纳入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的复函》,明确了新疆各级审计机关对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只能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而新疆自治区地方金融机构因股本结构多元化和性质特殊等原因,多数成为审计监督的死角。理顺审计关系,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金融安全迫在眉睫。为此,新疆审计厅积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反映情况,并请示将全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纳入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并及时作出了批复。

        2008年,新疆审计厅计划安排15个地州市审计机关对全区部分农村信用社进行审计,争取在3年内轮审一遍,并将农村信用社审计作为一项经常性审计工作抓紧抓好,切实为加强全区地方金融机构监督,防范金融风险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李浩)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