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制定指导意见 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18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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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认真贯彻十七大关于“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出台了全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加强计划管理,突出审计监督重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安排、突出重点”的要求,审计对象由审计机关提出建议名单,由组织部门委托,列入审计项目年度计划,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避免临时委托现象;审计立项要充分考虑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机关自身实际,重点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有资金分配权和财政资金使用量大以及预算外收入多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优先安排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及任职时间长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的原则,每年任中审计项目数量应不低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三分之二;党(工)委书记与行政领导干部同时委托,作为一个项目实行同步审计,提高工作效率;审计进点前,审计机关要主动与被审计对象接洽,说明情况、宣传制度、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拓展审计内容,创新工作方法。要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由检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检查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为主转变,由检查财政财务收支向全面检查领导干部用权履责转变,由财政财务收支评价向综合性的政绩评价转变。

    《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财政财务收支、重大决策、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和财政绩效管理责任为主线,以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为核心,检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发展责任、经济决策责任、经济管理责任、执行经济政策责任、监督责任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审计内容和方法要根据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或部门的性质、职能、工作中心、政策要求、领导干部职责或分工等具体情况确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要注意现场审计与社会调查相结合,财政财务收支检查与经济活动检查相结合,坚持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相结合。

    《意见》强调,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审计评价要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适应党委政府的需要,围绕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和有关事项审计结果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相关评价指标,运用绩效分析的方法,分类分析、综合反映、整体把握。经济责任界定要区别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区别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区别任期内责任与任职前责任。

    《意见》要求,要抓好成果转化,提升审计工作整体效果。在遵守《审计法》等有关法规的前提下,充分体现经济责任监督在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形式和制度;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及时向组织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采取审计回访等各种有效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促进行政效能建设;向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报告(汇报)审计工作中应有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的内容;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部门完善廉政谈话、告诫制度、审计结果报告归档制度和审计情况通报制度等。审计机关要注意归纳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把握经济运行和经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有力度、有深度的综合分析报告,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参考依据,为加强宏观调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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