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厅出台意见 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31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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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防范审计风险,山东省审计厅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规范审计执法、防范来自外部审计风险的角度,对审计取证、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审计业务文书、审计移送、审计结论落实等方面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进一步统一了有关口径。

    《意见》重点规范了审计取证这一审计执法的关键环节。一是规范审计证据范围。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范围和内涵进行了界定,明确6类事项必须取证。二是规范审计证据形式。规定除被审计单位应作为不作为事项,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调查取证、观察取证、收集实物证据等,在搜集相关审计证据同时,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方式编制审计证明材料外,其他情况下,审计人员应收集原始证据或其复制件,不得以编制证明材料完全代替。三是规范汇总审计证据的编制。规定汇总的审计证据应对有关审计事项归纳和对相关审计证据汇总后编制,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应以写实手法描述取证事项原貌,包括违规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事实和情节、证明事项出处、有关文件资料记载内容、计算分析过程和结果等,汇总的审计证据应当附有部分原始证据或其复印件。

    《意见》强调了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审计执法权的规范。要求分析区别违规行为方式、手段和目的以及违规主体的性质,把握违规问题的性质层次,从反映揭示最严重、最深层次问题角度定性。强调审计处理处罚要遵循主体合法、先处理后处罚、一事不再罚、法不溯及既往、过罚相当原则。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性质、情节、手段、后果以及整改情况后,遵循合法、合理、正当、平等原则,作出处罚决定。规范法律法规适用,对同一事项,不同法规文件都有定性处理处罚规定的,应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谁主管谁有权、后法优于前法原则选择适用法规依据。

    《意见》提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文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按照《审计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写明审计执法依据,不得以工作计划或政府工作安排作为审计执法依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时应以审计机关的名义进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后附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决定对审计事项加重或增加处罚的,审计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告知可以通过审计报告再次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方式进行。规范审计决定书反映事项,对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免予处理处罚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纠正而又不处罚的问题以及不涉及权益的一般性调账事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欠税事项等,不再写入审计决定书。规范审计建议书使用,明确建议事项,要求审计建议书应当明确需要协助落实的审计决定的相关内容,并附审计决定书,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事项,可以使用审计建议书。

    另外,《意见》还界定了移送事项,明确了移送事项的对应接收机关,规范了案件移送程序;规范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衔接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利用以前年度审计成果问题。对审计结论落实、审计业务会议、三级复核等也进一步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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