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计厅创新制度 将部门自查与审计监督相结合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4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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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吉林省审计厅始终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创新审计工作思路。2007年,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该厅实行了部分省直机关审计自查报告制度。一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特点鲜明,效果较好。

    审计自查报告制度是将审计监督与部门自查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监督模式。即,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每年由省审计厅选择部分资金额度较小、管理较为规范、以前审计发现问题较少的省直机关列入自查计划,统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统一工作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列入自查的省直机关针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自行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省审计厅报送自查报告。省审计厅对各部门、各单位自查工作进行指导,按一定的比例抽查自查情况,针对查出的问题,帮助自查单位进行纠正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并将自查结果上报省政府。

    审计自查报告制度在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一制度的实行,促进了自查单位达到“四个自我”。一是“自我发现”。通过自查,发现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查找规章制度中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地方。二是“自我规范”。自查单位通过对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建章健制,规范自身行为,提高工作水平。三是“自我管理”。通过自查,自查单位进一步增强财经法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自身管理。四是“自我约束”。审计自查可以使自查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加强自我约束,推进廉政建设。2007年,经过省审计厅精心组织,审计自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审计自查出预算编制、预算支出、国有资产管理及投融资债权债务等六大方面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问题金额7968万元,涉及预算不细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国有资产没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暂付款长期挂账、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十几类问题,自查中还发现6名财务人员没有相关资质,部分会计资料未按规定保存等问题。自查单位针对财政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和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20余条。

    2008年,该厅将继续组织实施对16个省直机关的审计自查工作。目前,这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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