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广东省高等学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05日】
【来源:广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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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高等学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高校校长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促进其廉政勤政,保证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高等学校校长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最近,广东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高等学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从审计的范围、审计的内容、方法、评价和结果利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对高校校长任职学校的校本部及该校长分管或任法定代表人的校属单位进行审计,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学校管理的其他二、三级单位,包括校属企业及学校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审计的内容:一是经济管理职责履行情况;二是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与效果;三是财务工作情况;四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五是收支管理情况;六是资产管理情况;七是重大经济往来和遗留问题;八是该校长分管或任法定代表人的校属单位的有关情况;九是个人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审计的方法。高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账面审计与账外审计调查相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届中审计与届满审计相结合。

    审计评价。评价应当遵循任期经济责任为主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做到依法评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是评价被审计人财经工作绩效。评价一般以任期内相关经济责任目标实现情况,学校财力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贡献情况为依据;二是评价被审计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政策,以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结合其任职学校的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采用写实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三是评价被审计人任职学校财经管理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

    审计结果的利用。审计结果的利用,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公开,审用结合;经济责任过错追究,违纪违法必究;奖惩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对于高校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机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或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高校校长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被审计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入个人廉政档案。审计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开,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审计结果可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该办法还对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办法的制定对于加强高等学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高校加强经济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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