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制定严格抗震救灾款物审计纪律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9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字号:【大】 【中】 【小】
    
    为切实搞好四川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审计,5月29日,审计署制定并向审计系统发出关于严格救灾款物审计纪律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即“八不准”审计纪律)和各项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联系;

    二、必须落实参加审计单位一把手责任制,不得推卸责任、玩忽职守;

    三、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遣,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执行任务;

    四、必须处理好审计与救灾工作的关系,不得因抗震救灾而延缓、放松审计或影响抗震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必须依法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六、必须确保审计质量和效率,对重大问题要一查到底,查深查透,不得因遇到困难和阻力而回避、退缩和放弃;

    七、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审计情况,不得拖延、隐匿和瞒报;

    八、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定期、统一公告审计结果制度,不得擅自传播不准确的审计信息。

    以上规定,全体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