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颁布《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9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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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4日,《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是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内出台的第一部省级政府投资审计规章。

    5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审计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云南省内主流新闻媒体介绍了《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立法宗旨和过程、特点、作用以及今后投资审计的努力方向,并回答了记者关于投资审计稽查以及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处罚等问题的提问。

    该办法是以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制订的,并将审计署和省政府颁布的有关审计准则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写入了规章条款。如: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计署等6部委下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奖励的规定》等。使得这些准则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上升到了规章的层面,同时也使得该办法体系完整、内容严谨,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该办法规定了今后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将主要采取以审计机关为主导,组织和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发挥内部审计机构作用的方式,为构建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单位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还规定了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必审制度、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度,以及整合审计资源、利用社会审计力量等制度。

    该办法的制订,满足了各级党委、政府对重大建设项目提出的促进规范程序、规范管理、规范核算和全程跟踪审计的要求,为审计执法中的具体实际提供明确的指导,有利于理顺审计监督与其他部门管理之间的关系,解决部门之间存在的监管争议,从而对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行为,并为其提供法制保障。通过创新工作方式,整合审计资源,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工作,有效缓解各级审计机关人员不足、专家不多、经费不够的问题。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全省法制建设和审计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全面履行审计法赋予的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领域管理和监督要求的一个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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