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南京办制定干部岗位交流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08月01日】
【来源:审计署南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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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办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关于干部交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干部岗位交流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该办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培养锻炼干部,拓展干部知识面,增加干部阅历,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所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是对干部岗位交流的原则、范围、方式、对象、程序和纪律作出明确规定。

        《规定》结合南京办工作实际和特点,注重把干部岗位交流与干部培养锻炼相结合,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与任职回避制度相结合,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规定》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科学治办、人尽其才的理念,旨在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环境。比如,《规定》明确了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进行岗位交流:一是在同一处室中工作满8年的;二是在同一处室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三是在同一处室同一职位担任领导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也同时明确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进行岗位交流或暂缓岗位交流:一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干部一般不进行岗位交流,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调整;二是因健康原因不宜岗位交流的;三是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四是其他原因不适合岗位交流的。(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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